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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還是新加坡:2026年貿易公司該落戶何處?
2026年阿聯酋與新加坡貿易公司之選:企業稅、GST與增值稅、東主稅負、支柱二,以及0%公海銷售定位,逐項誠實對照。

Key takeaways
- 名義稅率:新加坡17%劃一(IRAS),經部分豁免後放緩——首S$10,000豁免75%,其後S$190,000的應稅入息豁免50%。
- 公海銷售:FTA指引CTGFZP1第82號示例,支持指定區貿易商向外地轉售商出售、貨物從不進入阿聯酋的情形享0%。
- 間接稅:新加坡GST為9%,登記門檻S$1m;阿聯酋增值稅5%,而從不進入本國的貨物完全在徵稅範圍之外。
- 東主口袋:新加坡稅務居民最高稅率自YA 2024起24%,單層制下股息豁免。阿聯酋:薪金與股息一律零個人所得稅。
- 支柱二兩地打平:兩地都只對合併收入EUR 750m以上的集團,就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徵15%補足稅。這條線以下,一切照舊。
- 新加坡真正的強項——與約100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協定、銀行深度、知識產權制度與聲譽——對服務、金融與知識產權業務最為關鍵。
東主權衡這兩座城市時,往往當成一場選美。並非如此。這是一組具體的稅務與監管問題,每一條都有可核對的答案,而正確的落戶地,取決於哪些答案對貴公司的貨流最要緊。新加坡是一個確有份量的稅務管轄區——誰跟貴公司說不是,誰就有東西要賣。誠實的對照,比阿聯酋推廣者承認的更接近,也比新加坡的聲譽所暗示的差得更遠。
這是一篇長文,因為細節本身就是承重牆。下文每一個新加坡數字,都對照過IRAS及第一手評述;每一個阿聯酋數字,都對照過文內引述的聯邦法令與部長決議。
2026年,兩地究竟向貿易公司徵收甚麼?
新加坡對應稅入息劃一徵17%;阿聯酋則依聯邦法令47/2022,對首AED 375,000的應稅利潤徵0%、其上徵9%。這些是名義數字,兩者都說不出全部故事。
新加坡的17%多年來穩定不變,IRAS在報稅時自動套用各項寬免。阿聯酋的制度則要到2023年6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才生效,換言之2026年大致是第三個報稅週期——年輕,但已不再未經檢驗。這裡有兩個到期日,而且並非同一個。依FDL 47/2022,企業稅申報表與稅款繳付都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到期。登記則是另一個時鐘:依聯邦稅務局2024年第3號決議,現有公司按牌照發出月份分階段錯開登記期限,而新註冊者一般由成立起計有三個月登記。切勿把九個月的申報規則讀成登記規則——這種混淆,常令首次報稅者栽跟頭。
真正改變貿易商這場對話的數字,既不是17%,也不是9%。它是指定區內、貨物從不進入阿聯酋的合資格自由區人士所享的0%——下文詳述,因為這是本次比較中最被誤解的定位,也是最常被本不合資格的公司拿來聲稱的一項。
一個值得記住的框架:即使一家阿聯酋貿易商每一項自由區條件都不符合、退而繳付9%,也不過是新加坡17%名義稅率的一半左右——若貴公司同時把香港的16.5%納入考量,那也差不多是香港的一半,詳見阿聯酋對香港貿易公司之比較。
套用豁免之後,兩套制度如何運轉?
一家規模中等的新加坡貿易公司,實際稅率遠低於17%;一家小型阿聯酋公司,實際稅率接近零。兩地都比名義稅率仁慈——問題在於仁慈到哪裡就用盡。
新加坡的部分稅務豁免,自YA 2020起自動套用,豁免正常應稅入息首S$10,000的75%、其後S$190,000的50%——每個課稅年度最多屏蔽S$102,500入息(IRAS)。新公司在首三個課稅年度更佔便宜,依創業豁免:首S$100,000豁免75%、其後S$100,000豁免50%,每年最多豁免S$125,000,惟須符合股權與活動條件。
拿一家應稅入息S$300,000的公司算一算。部分豁免下,S$102,500獲豁免;餘下S$197,500按17%徵稅為S$33,575——實際稅率接近11.2%。不俗。但豁免以絕對金額封頂,故利潤愈大,實際稅率愈向17%攀升。到應稅入息S$2m時,那筆豁免幾乎察覺不到。
阿聯酋的寬免在底部運作方式相同——首AED 375,000按0%,對初創舉足輕重,對認真的貿易商則幾乎無關痛癢——但其上的天花板是9%,不是17%。到了規模一端,這道差距就是整場比較的全部。一家清得AED 10m應稅利潤的貿易公司,在阿聯酋恰好繳AED 866,250——(10,000,000 − 375,000)× 9%。把同一筆利潤換成新加坡元、跑一遍部分豁免的封頂,新加坡的稅款約落在16.5–17%實際稅率(確切數字視乎所用的AED兌SGD匯率而定)。這個百分點差距,貴公司每經營一年,就複利一次。
新加坡扳回一城的,不在稅率,而在圍繞稅率的東西:虧損結轉、集團寬免、龐大的協定網絡,以及判例法的深度。這些都是實在的。它們是否值每年八個百分點的邊際利潤,是貴公司的判斷,不是我們的。
兩個國家都不觸及的貨物,會怎樣?
對於兩地都不途經的貨物,新加坡若貿易是在新加坡經營的,便按正常稅率對貿易利潤徵稅;阿聯酋則為指定區貿易商提供一條有文件支持的0%路徑——而純貿易商在這裡,比較便不再接近。
新加坡制度在設計上採地域來源制:得自新加坡的入息課稅,外地來源入息一般僅在匯入新加坡時、依《1947年所得稅法》第10(25)條課稅。聽起來慷慨,直到把它套到一家貿易公司身上。若貴公司的交易員、合約與決策都坐落新加坡,則不論貨物航向何方,貿易利潤幾乎必然得自新加坡——來源在於營運,不在於貨物。匯入規則管的是被動外地入息,不是一本積極管理的交易簿的核心邊際利潤。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第10L條亦把某些外地資產處置收益納入徵稅——當其匯入新加坡而當地欠缺足夠經濟實質時——這是新加坡收緊,而非放寬。
阿聯酋的定位性質不同,而且附帶值得逐字引述的具約束力表述。FTA指引CTGFZP1的第82號示例——標題為「於阿聯酋境外分銷貨物或物料(公海銷售或第三港貿易)」——結論是:一家指定區公司向外地轉售商出售、貨物從不進入阿聯酋,「即屬進行合資格活動」,故該項入息按0%課稅。
每一項條件都必須同時成立:
- 公司坐落於指定區——不僅是任何一個自由區——並持有區管理局就其身份發出的書面確認,因為企業稅的自由區名單並不公開。
- 依內閣決議100/2023第8條,在區內具備真實實質:員工、場所與決策真正在區內。
- 貿易商持有貨權——在純紙面鏈條中一閃即過的貨權,正是定位陣亡之處。
- 客戶有文件證明為轉售商或加工商(或公益實體)——絕不能是最終消費者,絕不能是自然人。
- 任何確實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均須經指定區流轉。
- 非合資格收入須低於總收入的5%或AED 5m,以較低者為準。
- 經審計財務報表——依部長決議84/2025,對每一個QFZP均屬強制。
- 依FDL 47/2022第34至36條,遵守轉讓定價規定。
上述任何一項一旦違反,部長決議229/2025第5(2)條便會撤銷該課稅期及其後四期的QFZP身份——一年文件出錯,換來五年9%。MD 229/2025追溯至2023年6月1日,取代MD 265/2023。而這一定位建基於FTA指引,並非法律:殘餘風險是低,不是零,任何跟貴公司說是零的顧問,都應令貴公司警惕。
我們在新加坡貿易商的轉運比較一文詳述其運作機制,並在經阿聯酋指定區進行的商品貿易一文處理選區問題。
這一切,究竟由哪些法規管轄?
存疑的讀者應核對源頭,而非摘要。下表是本文各項承重論點的稽核軌跡。
| 論點 | 所管轄事項 | 出處 |
|---|---|---|
| 新加坡CIT劃一17% | 企業所得稅稅率 | IRAS《企業所得稅稅率》 |
| 部分豁免:首S$10k豁免75%、其後S$190k豁免50% | 實際稅率寬免,適用所有公司,YA 2020起 | IRAS |
| 創業豁免:首S$100k豁免75%、其後S$100k豁免50%,首3個YA | 新公司寬免,附帶條件 | IRAS |
| GST自2024年1月1日起9%;登記門檻S$1m | 新加坡間接稅 | IRAS |
| 外地入息於匯入新加坡時課稅 | 地域來源/匯入基準 | 《1947年所得稅法》第10(25)條 |
| 外地資產處置收益欠實質即課稅 | 自2024年1月1日起納入的資本收益 | 《1947年所得稅法》第10L條 |
| 單層制:股息於股東手中豁免 | 新加坡股息課稅 | IRAS |
| 居民最高個人稅率24%(入息超過S$1m)自YA 2024 | 新加坡個人稅 | IRAS |
| 新加坡支柱二:MTT + DTT,15%,2025年1月1日起財政年度 | 全球最低稅 | 《2024年跨國企業(最低稅)法》 |
| 阿聯酋CT:AED 375k起0%/9%;申報加繳付於9個月內;登記另按FTA時間表 | 阿聯酋企業稅 | FDL 47/2022;FTA 2024年第3號決議(登記) |
| 指定區貿易商公海0% | 合資格活動 | FTA指引CTGFZP1第82號示例 |
| QFZP實質要求 | 員工、場所、決策在區內 | CD 100/2023第8條 |
| QFZP審計規定 | 每一個QFZP均須經審計財務報表 | MD 84/2025 |
| 違反=喪失QFZP身份5期 | 微量門檻及條件失效 | MD 229/2025第5(2)條 |
| 阿聯酋增值稅:從不進入本國的貨物在範圍外;指定區規則 | 阿聯酋間接稅 | FDL 8/2017(經修訂);執行條例第51條 |
| 阿聯酋DMTT:15%,EUR 750m集團,2025年1月1日起財政年度 | 阿聯酋支柱二 | CD 142/2024 |
| 阿聯酋—新加坡稅務協定1996年8月30日生效;議定書2014年簽署、2016年生效 | 兩地雙重徵稅寬免 | IRAS協定文本(經MLI修訂) |
GST與增值稅怎樣對待一個國際貿易商?
新加坡在應稅營業額超過S$1m時強制登記,徵9% GST;阿聯酋徵5%增值稅——而對於從不越過阿聯酋邊界的貨物,阿聯酋制度乾脆不適用。這場間接稅比較,悄悄是阿聯酋最乾淨的勝仗之一。
新加坡的GST於2024年1月1日升至9%,是分階段調升的最後一步(IRAS)。新加坡的國際貿易商倚賴出口零稅率,以及各種轉運貨物計劃,制度行得通——但這是一套貴公司必須運作的制度:登記、申報、計劃申請、進項稅機制。
在阿聯酋增值稅(FDL 8/2017經修訂)之下,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供應,完全在稅項的徵收範圍之外。不是零稅率——是範圍之外。該項貨流沒有申報行,也沒有回收機制。一般只有在貨物確實越過阿聯酋邊界時才需要海關編碼,而實際位於指定區內的貨物,則依執行條例第51條的特別規則辦理。
有一個陷阱方向相反,並且專咬總部設於新加坡的集團:一家在阿聯酋作出應稅供應的非居民企業,增值稅登記門檻為零。AED 375,000的強制門檻只適用於居民。一家新加坡公司,一旦開始供應位於阿聯酋的貨物,便可能從第一迪拉姆起就須登記。其運作機制,在新加坡貿易商的GST對阿聯酋增值稅一文拆解。
在各國,東主本人要繳甚麼?
新加坡稅務居民東主面對累進個人稅,最高達24%;阿聯酋稅務居民東主的薪金與股息,一概不繳個人所得稅。若東主打算住在公司所在之地,這一行足以決定整場問題。
新加坡的居民稅率是累進的,自YA 2024起,對超過S$1m的應稅入息,最高邊際稅率為24%(IRAS)。大大緩衝這一擊的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派發的股息,依單層制在股東手中獲豁免——企業利潤在公司層面一次課稅,派發時不再觸發任何稅。新加坡一般亦不對資本收益徵稅,惟第10L條如今已伸及某些欠缺足夠實質、匯入新加坡的外地資產收益。一位領取適度薪金、靠股息過活的東主,可以把個人稅壓得真正低。
阿聯酋的答案更短。薪金無個人所得稅。股息也沒有。派出的股息、利息與特許權費,預扣稅率0%。一家貿易公司若每年以薪金與派發向自己支付AED 2m,東主拿到手就是AED 2m。
對於一位正在權衡搬遷本身的新加坡創辦人——簽證、家庭、生活成本、落地後究竟有甚麼改變——見把新加坡業務遷往迪拜。
有一句要說得明白:個人稅的比較,只有在貴公司真正成為阿聯酋稅務居民、並且妥善終止新加坡居民身份時才咬得住。稅務居民身份看的是事實——日數、住所、家庭——而非貴公司貿易牌照的管轄地。
支柱二會改變這場比較嗎?
對於合併收入低於EUR 750m的集團,不會——而閱讀本文的貿易公司,絕大多數屬此。兩地都以近乎相同的條款,實施了15%的全球最低稅。
新加坡《2024年跨國企業(最低稅)法》於2024年10月15日經國會通過,對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向在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年合併收入達EUR 750m或以上的集團,徵收國內補足稅與跨國企業補足稅。阿聯酋的內閣決議142/2024,以同一15%稅率、同一門檻、同一「四取二」測試、同一起始日,設立國內最低補足稅。
實務上的解讀是:若貴集團接近EUR 750m,兩地都會把貴公司補足至15%,而0%對17%之爭,便塌縮為15%對15%之爭,轉由其他因素定奪。若貴公司是EUR 20m的貿易營運——甚或EUR 400m的——支柱二在兩座城市都碰不到貴公司,真正要緊的仍是上文那些一般制度。
新加坡在哪些地方確實勝過阿聯酋?
在稅務協定、金融深度、知識產權基建與制度聲譽上——假裝並非如此,只會令本文其餘部分不可信。有四項新加坡優勢,經得起誠實的審視。
協定網絡。 新加坡已與約100個稅務管轄區締結全面稅務協定、有限協定及情報交換安排(IRAS)——是全球最深厚的網絡之一。對於在印度、印尼等協定敏感市場賺取特許權費、服務費或股息的業務,協定通道的價值,可能高於一個較低的名義稅率。阿聯酋的網絡增長迅速,但新加坡的更悠久、經過更多訴訟磨練,也更為對手方稅務部門所熟悉。
金融深度。 新加坡是全球銀行與資本市場中心。基金架構、貿易融資部門、上市、私募信貸——管道更粗。阿聯酋為貿易公司提供的銀行服務行得通,一旦建立更是運作良好,但開戶較慢、合規負擔較重,對外資新來者尤甚——這個題目我們另文處理,見新加坡資本公司在迪拜的銀行事宜。
知識產權與服務制度。 對於價值在於無形資產的業務——軟件、授權、研發——新加坡的生態與激勵架構,正是為此而建。阿聯酋的公海0%對知識產權業務毫無用處;它是一套貨物制度。
制度的可預測性。 新加坡稅法有數十年判例與行政慣例。阿聯酋企業稅制度尚在第三個報稅週期,而公海0%這類定位,建基於FTA指引,而非已定的判例法。這道成熟度差距是實在的,它每年收窄,但在2026年仍然存在。
若貴公司看來像一家銀行、一隻基金、一間軟件公司或一個授權載體——新加坡的立論更強。本文談的是貿易公司,而貿易公司,正是天平傾側之處。
對一家貿易公司,阿聯酋在哪些地方乾脆勝出?
在稅率、東主口袋、走廊地位,以及對從不抵埠貨物的範圍外處理上——這四樣,正是實貨貿易商真正在優化的東西。
稅率。 在規模一端,9%對17%,還未動用任何自由區分析。若有一個站得住腳的QFZP公海定位,0%對11–17%的實際稅率。沒有任何新加坡機制,能把一本積極管理的交易簿帶到0%。
東主的到手金額。 薪金上分毫不徵,股息上分毫不徵,派出時亦無預扣。新加坡的單層制固然優雅,但公司在那筆「已豁免」的股息存在之前,早已繳了17%。
地理。 對海灣、東非與次大陸的貨流而言,阿聯酋就坐在走廊之內。傑貝阿里與富查伊拉並非抽象概念;那是船隻本就靠泊之地。FOIZ(富查伊拉)自內閣決議59/2017的原始名單起,便已在增值稅指定區名單之上,而RAKEZ的Al Hulaila、Al Hamra及Al Ghail各區,其後由內閣決議43/2019加入——不過企業稅的指定區身份是另一回事,理應始終向區管理局取得書面確認,因為企業稅名單並不公開。
間接稅的沉默。 範圍之外勝過零稅率。一條完全沒有增值稅申報義務的貨流,比一條貴公司每季都要正確零稅率處理的貨流,行政成本更低。
至於同時經營兩地的結構性問題——一家新加坡母公司持有阿聯酋貿易子公司,或反過來——見新加坡公司與阿聯酋子公司結構。阿聯酋—新加坡稅務協定(原協定自1996年8月30日生效,議定書2014年簽署、2016年生效,並經MLI進一步修訂)令雙實體結構切實可行;配合阿聯酋0%的股息預扣稅率與新加坡的單層豁免,利潤往往能在兩地之間流動而毋須經過預扣一層——惟始終受實質與反濫用規則規限。
合法籌劃與更壞的東西,分野在哪?
合法籌劃,是把結構、實質與公平交易定價誠實做好;越界的,是隱瞞現實、偽造文件,或把集團內交易定錯價。「合法逃稅」在兩地都是一句沒有意義的話——任何向貴公司許諾此事的人,描述的是一宗慢動作的罪行。
選擇在指定區成立公司、符合實質條件、為轉售商備妥文件,並依FDL 47/2022第34至36條按公平交易原則為集團內貨流定價,這是FTA與IRAS每天都見到的稅務籌劃。相聯者交易超過AED 40m,便觸發阿聯酋的轉讓定價披露表;收入超過AED 200m,或身屬AED 3.15bn集團的成員,則須備主體檔案與本地檔案(MD 97/2023)。新加坡以其自身的轉讓定價文件規則、以及自2024年起的第10L條實質測試,把守同一條界線。
真正的考驗,不在於一個結構是精巧還是樸素,而在於其背後的實質是否真實。一個指定區辦公室,配有真正議價運貨的員工,是一個真結構。一塊掛名辦公室的銅牌,而新加坡的交易員仍在萊佛士坊敲定每一單,則是一個在兩地同時收場難看的故事。
並排對照:決定勝負的數字
| 因素 | 新加坡 | 阿聯酋 |
|---|---|---|
| 名義企業稅率 | 劃一17% | 至AED 375k為0%,其上9%(FDL 47/2022) |
| 底部寬免 | 部分豁免每年最多S$102,500;創業豁免每年最多S$125,000,3個YA | 首AED 375k利潤按0% |
| 貿易利潤,貨物從不入境 | 若貿易於新加坡經營,按正常稅率課稅 | 合規指定區QFZP享0%(CTGFZP1第82號示例);退而9% |
| 間接稅 | GST 9%,門檻S$1m | 增值稅5%;從不入境貨物在範圍外;非居民在阿聯酋供應門檻為零 |
| 東主:薪金 | 累進至24%(居民,YA 2024起) | 無個人所得稅 |
| 東主:股息 | 豁免(單層)——公司先繳17% | 免稅;預扣0% |
| 資本收益 | 一般無;自2024年起第10L例外 | 個人無獨立資本收益稅制度 |
| 協定網絡 | 約100個管轄區(IRAS) | 龐大且增長中;較年輕 |
| 支柱二 | 15% DTT/MTT,EUR 750m,2025年1月1日起財政年度 | 15% DMTT,同一門檻與起始日(CD 142/2024) |
| 制度成熟度 | 數十年判例法 | 第三個企業稅報稅週期;關鍵定位建基於FTA指引 |
| 審計負擔 | 法定審計,附小型公司豁免 | 每一個QFZP均須強制審計(MD 84/2025) |
那麼,2026年貿易公司該落戶何處?
若業務是實貨、邊際利潤來自貨物在第三國之間流動,而東主又願意建起真實實質,那麼阿聯酋指定區路徑,以新加坡無從匹敵的算術勝出。若業務是服務、知識產權、基金或任何倚重協定的東西,新加坡的制度深度,很可能壓過那八個百分點的稅率。
三種輪廓,削尖來說:
商品或貨物貿易商——在一個第三國買入,向另一國的轉售商賣出,貨物兩個樞紐都不落地。阿聯酋指定區,妥善建成:每一項條件成立處0%,即使不成立亦9%,貨流無增值稅,東主派發分毫不徵。這正是第82號示例為之而寫的輪廓。詳細的稅率算術,見新加坡17%對阿聯酋稅負。
區域總部營運者——從遍布亞洲的子公司賺取管理費、特許權費與股息。多半是新加坡。協定網絡與單層制正是為此而設,而阿聯酋那套貨物形態的0%在這裡毫無用武之地。
混合型——既做貨物貿易,又跑區域服務。往往是兩個實體,每城一個,依兩套轉讓定價制度按公平交易定價,由阿聯酋—新加坡稅務協定管住接縫。合規更多,但每項活動,都坐落於課稅最有利之處。
一句關於我們的必要說明:Velmont Crest是一家顧問公司。我們不是稅務代理,不代表任何人在FTA或IRAS面前行事,本文亦無一句是對任一當局將如何對待貴公司事實的承諾。公海0%尤其建基於具說服力但不具約束力的FTA指引——是低殘餘風險,不是零——而合資格與差一點合資格之間的分別,是五個課稅期的9%。貴公司的結構,值得對照其真實貨流來分析,而非一篇網誌的一般情形。
下一步該做甚麼?
在選定任一面旗之前,先繪出貴公司的真實貨流——貨權在何處轉移、客戶在法律上是誰、決策在何處作出。決定阿聯酋的0%對貴公司是可用、還是僅僅可見的,是這張圖,不是名義稅率。
若阿聯酋路徑看來合適,我們的商業設立顧問工作,涵蓋對照指定區名單的選區、向區管理局取得書面確認、依CD 100/2023的實質規劃,以及在第一年之後維繫QFZP定位所需的審計與轉讓定價義務。若新加坡仍適合結構的某一部分,我們會直說——一個按公平交易定價的雙實體答案,勝過一個辯護拙劣的單實體答案。
透過網站預約顧問諮詢,或以WhatsApp傳訊給我們(+971 54 794 9327),用一段文字說明貴公司賣甚麼、貨物往哪裡走。在任何人談到成立任何東西之前,我們會先告訴貴公司,結構真正取決於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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