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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 vs 香港:貿易公司在2026年應設在哪裡?

2026年香港貿易公司該留港還是遷往迪拜——企業稅、自由區0%公海銷售、個人稅、增值稅與合規,逐條比對,不加銷售話術。

顧問於俯瞰迪拜市景的辦公室內審閱貿易公司賬目
顧問於俯瞰迪拜市景的辦公室內審閱貿易公司賬目 Photo: Velmont Crest Editorial

Key takeaways

  1. 名義稅率相差甚遠。 香港貿易利潤按8.25%/16.5%兩級徵稅;阿聯酋則就首375,000迪拉姆徵0%、以上徵9%——而合資格自由區人士(QFZP)就合資格收入繳0%。
  2. 公海銷售0%載於FTA自家指引。 指引CTGFZP1第82號示例明確涵蓋「公海銷售或第三港貿易」,並判定貨物從不進入阿聯酋的指定區貿易商屬從事合資格活動。
  3. 每項條件必須同時成立。 指定區、真實實質營運、轉售客戶、微額門檻紀律、經審計賬目——一旦違反,QFZP資格連失五個稅期(2025年第229號部長決定第5(2)條)。
  4. 香港離岸申索仍在,但須逐案爭辯。 屬地制度可帶來0%,惟結果須逐年主張並辯護,並非寫入稅率表。
  5. 個人稅是阿聯酋的完勝一項。 薪酬與股息在阿聯酋無個人所得稅、預扣稅率為0%;香港薪俸稅累進最高17%,並以標準稅率封頂。
  6. 結論取決於貴公司的貨流。 面向海灣、歐洲、非洲並願建立真實實質的走廊型貿易最宜遷往迪拜;純本地服務型香港業務則應留港。

一家香港貿易公司在中國採購、售往歐洲或非洲,貨櫃從不停靠香港泊位。利潤卻落在一個要抽走16.5%的司法管轄區。這樣的東主在權衡去留時,開場白幾乎一模一樣:迪拜真的更好,還是不過是營銷手法?

這是個公道的問題,而誠實的答案比LinkedIn貼文長得多。香港仍是經營貿易業務的認真之地,它的問題真實但具體;阿聯酋的優勢真實但附帶條件。本文以實際法規與實際的聯邦稅務局(FTA)指引、而非坊間傳聞來逐一比對——因為坊間傳聞正是最容易令人吃虧的地方。

開始之前先說明一句。Velmont Crest 是一家顧問公司。本文任何內容都不是對貴公司具體情況的承諾;任何人在未看過貴公司合約之前就向你保證某個稅務結果,都是在說你想聽的話。

2026年,兩地各自向貿易公司徵多少稅?

香港在兩級利得稅制下,就首200萬港元徵8.25%、其餘徵16.5%。阿聯酋則根據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就首375,000迪拉姆利潤徵0%、以上徵9%;而取得合資格自由區人士(QFZP)身分的自由區公司,就其合資格收入繳0%。

這些是原始數字。在貿易公司的規模上,香港的兩級寬減其實不如表面重要:8.25%一級在200萬港元利潤處封頂,相對全稅率每年最多省16.5萬港元,然後便再無寬減。一家年利潤折合約200至300萬美元的貿易商,實際上就是16.5%的納稅人。同一家貿易商在阿聯酋境內(自由區以外)繳9%——約為一半——在合資格自由區架構內則可能遠低於此。

香港的稅率也不會朝對你有利的方向移動。2026至27年度財政預算案沒有上調利得稅稅率,甜頭亦屬溫和:2025/26課稅年度一次性100%利得稅寬減、上限3,000港元,個人免稅額上調約10%,以及另一處的加稅——住宅物業逾1億港元部分的印花稅由4.25%升至6.5%,2026年2月26日起生效。把這份預算案讀成一個訊號:香港正把利得稅維持不變,並在其他地方找錢,沒有任何足以改變此番比較的減稅將至。

阿聯酋的稅率同樣塵埃落定,只是落在不同水平。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是主體法規;9%名義稅率與0%小額利潤稅階寫在法律本身之內,而非一紙可悄然更改的通函。

香港的屬地制度不是已經給你0%了嗎?

有時是——而當它奏效時,是整個比較中最便宜的架構。香港只就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徵稅,因此一筆真正的離岸貿易利潤可以完全落在利得稅之外。

這是香港手上最強的一張牌,值得公道對待。若貴公司的合約在香港以外洽談並訂立、貨物從不觸及香港境內、營運亦設於他處,離岸申索可把該等利潤的實際稅率降至零。貿易商據此經營已有數十年。

難處不在原則,而在程序。離岸申索不是剔一剔便算的例行手續,而是一個你須主張、繼而辯護的立場,而業界普遍反映稅務局近年審查此類申索日趨嚴格。每宗申索按其本身事實裁斷——合約在何處訂立、決策在何處作出、實地營運究竟如何——並須逐案爭辯。今年勝訴,明年仍可被重新審視。對一位想在為一季貨物定價之前就知道稅務底線的東主而言,「大概是零,但須爭辯」是一個讓人相當不安的規劃起點。

香港的其他優勢亦應如實列明,因為一份假裝這些優勢不存在的比較不值得你花時間。這裡完全沒有增值稅或消費稅——不是低稅率,而是全無。資本市場深厚,貿易銀行業務成熟。僱主義務較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為輕,貴公司團隊對強積金流程亦早已駕輕就熟。這些都不應被輕輕帶過。

結構性的一點是:香港的0%須爭辯,阿聯酋的0%則以附帶條件立法。你偏好哪一種,取決於你願意讓多少規劃留待每年爭論。

迪拜公司真能就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繳0%嗎?

可以,在條件成立的前提下——而這個立場載於聯邦稅務局自家的自由區指引,並非某個推銷者的簡報。FTA指引CTGFZP1第82號示例的標題為「阿聯酋境外的貨物分銷(公海銷售或第三港貿易)」,其結論是:一家指定區公司從甲國採購、售予乙國的轉售商,貨物從不進入阿聯酋,「即屬從事合資格活動」——按0%徵稅。

該示例幾乎逐字描述了典型的香港貿易模式:在一國採購、在另一國銷售,貨櫃港到港航行,從不觸及貴公司的母司法管轄區。我們已在關於自由區實質營運要求的專文中詳述其機理,此處只談對比較最要緊的部分——條件。所有條件必須在每一個稅期同時成立:

  1. 公司設於指定區,而非任何自由區。 第82號示例的公海銷售待遇附繫於指定區分銷,你需要向所屬園區主管機關取得書面確認。許多聲譽良好的自由區並非指定區,這一區分濾走了市場上大部分壞建議。
  2. 園區內的真實實質。 2023年第100號內閣決定第8條要求充足實質——貿易活動的合資格員工與真實場所須在園區內,決策亦在該處作出,而非掛名辦公室,實際交易卻仍在上環拍板。
  3. 貿易商取得貨物所有權。 你是以主事人身份買賣,而非僅為收取費用而居間。
  4. 客戶為有文件證明的轉售商或加工商。 絕不可為終端消費者,亦不可為自然人。售予鹿特丹的分銷商符合資格,直接售予零售買家則不符。保留客戶轉售或加工的證據。
  5. 任何確實進入阿聯酋的貨物,須經指定區進口。 貨物一旦在該渠道以外跨越阿聯酋邊境,情況便完全不同。
  6. 非合資格收入維持在微額門檻以下——即總收入5%與500萬迪拉姆兩者中的較低者。一宗機會性的阿聯酋境內交易,可能就是踩破門檻的那一筆。
  7. 經審計財務報表。 2025年第84號部長決定令每一家QFZP無論規模大小均須備存經審計賬目。
  8. 轉讓定價合規,凡鏈條中有相聯者——詳見下文。

接著是推銷者略過的部分。2025年第229號部長決定第5(2)條訂明失敗的代價:一旦違反條件,QFZP資格不僅於該稅期喪失,還連帶其後四個稅期。五個稅期按9%徵稅,只因某一年的微額門檻紀律鬆動。這不是技術細節,而是制度的設計,也正是為何這個架構必須「妥善運行」,而不僅是「妥善設立」。

還有兩項誠實的但書。第一,CTGFZP1是FTA指引,而非法規本身,指引對稅務機關的約束力不及立法。它是FTA對其自身法律的官方解讀,令殘餘風險偏低——但偏低不等於零,我們也不會反過來哄你說並非如此。第二,看看後備情形。即使0%立場完全失守,阿聯酋公司也只繳9%,仍約為香港16.5%的一半。換言之,迪拜架構的最壞情景(9%),仍明顯低於留港而離岸申索被推翻的結果(16.5%)——迪拜的下限,已勝過香港的下限。

15%全球最低稅會改變這一切嗎?

不會,除非貴集團在緊接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年綜合收入達7.5億歐元——若未達此數,無論你上次讀到甚麼駭人標題,這整個議題與你無關。香港的《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於2025年6月6日制定,僅就達到該門檻的跨國集團徵收15%最低稅,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阿聯酋亦同步而行。2024年第142號內閣決定引入同為15%稅率的本地最低補足稅,同樣只適用於符合7.5億歐元門檻的跨國集團,就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生效。

對本文所寫的東主自營貿易公司而言——即使是一家年營業額數億迪拉姆的成功公司——兩套制度均不適用,上文的0%與9%分析依然成立。若貴公司屬於確實跨越7.5億歐元的集團,比較的形態便完全不同、需要另行專業意見;簡而言之,兩地都會收取其15%,決策便回到營運、銀行與人手之上。

公司賺到錢之後,錢會怎樣?

在阿聯酋,之後別無其他。薪酬與股息均無個人所得稅,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匯出時的預扣稅率為0%——無論你以薪金支取、派發股息還是集團內借貸,你抽出的利潤就是你留下的利潤。

香港對東主個人較重。支取薪金,薪俸稅按累進最高17%徵收,並以15%至16%的標準稅率封頂。按全球標準這仍屬溫和的制度,香港東主也少有抱怨——直到他們把數字擺在零的旁邊來算。

對一位每年支取例如200萬港元薪金的創辦人而言,這個差距並非無足輕重。疊加在公司層面的稅率差之上,留在香港而非合資格阿聯酋架構的綜合成本,年復一年地累積。阿聯酋一方還附帶香港貿易架構本身無法給予遷移東主的東西:貴公司與家人的居留權,繫於同一家經營貿易的公司。再加上持續擴展的稅務協定網絡,利潤抽取的一面是單邊傾斜的,而公司層面的一面則不盡然。

與此相對,也要如實看待你會放棄甚麼。若你的生活、家人與往來銀行都在香港,而你無意在海灣真正花時間,一張你從不使用的阿聯酋居留簽證價值有限——而由他人代你建立的實質,正正是會踩破上文第2項條件的那一種。

第三港貿易的增值稅是怎樣的?

對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而言,阿聯酋增值稅根本不適用——該供應在稅務範圍之外。而只有當貨物確實跨越阿聯酋邊境時,一般才需要辦理阿聯酋報關手續。

這令那些以為5%增值稅會落在阿聯酋公司所觸及的一切之上的人感到意外。並不會。增值稅是對與阿聯酋相關的供應徵稅;由迪拜實體持有合約、貨物從青島運往蒙巴薩,並不構成阿聯酋增值稅事件。若貴公司的部分貨流確實實質途經阿聯酋——例如在傑貝阿里集拼——增值稅與海關便要納入考慮,指定區規則亦發揮實質作用,這又是園區選擇為何重要的一個理由。

香港則以另一種方式達致相同結果,值得稱許:它從一開始就沒有引入增值稅或消費稅。在純第三港貨流上,這一條可算打平。差別只在貨物觸及任一地境時才出現,即使如此,阿聯酋的指定區制度正是為這類流量而設。

兩地的合規負擔各有多重?

阿聯酋比宣傳冊承認的要重,香港則比其稅率所暗示的要輕。阿聯酋公司須向聯邦稅務局登記企業稅,並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提交申報表,而每一家合資格自由區人士均須根據2025年第84號部長決定備存經審計財務報表——沒有規模豁免,亦沒有首年寬限期。

接著是轉讓定價,這正是遷移中的香港架構最常需要實質工作之處。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第34條就相聯者交易施加公平交易定價,第35條界定何謂相聯者(related parties),第36條規範向關連人士(connected persons)的付款。當相聯者交易於一個稅期超過4,000萬迪拉姆時,須隨企業稅申報表提交披露表格;而當收入超過2億迪拉姆、或集團綜合收入超過31.5億迪拉姆時,則適用主體檔案與本地檔案的完整文件要求(2023年第97號部長決定)。這正是我們轉讓定價服務為遷移中的架構所處理的核心工作。

這對你具體而言為何重要?因為典型的遷移不會在第一天就關閉香港公司。它會把香港或中國內地實體留在鏈條之中——持有供應商關係、或仍向某些客戶發出發票——同時由阿聯酋實體接手第三港貨流。一旦兩家實體都屬於你、並彼此交易,那些發票中的每一張都是相聯者交易,必須按兩家公司互為陌生人的方式定價。妥善處理,這完全合法、也完全常規;隨意處理——利潤停放在稅負最低之處、背後毫無職能分析——則是把乾淨架構變成爭議最可預測的方式。

規劃與逃稅之間的界線在哪裡?

世上並無「合法逃稅」這回事——這個說法本身自相矛盾,任何向你兜售「合法逃稅」的人,不過是在用更漂亮的字體描述一宗罪行。選擇一個稅率較低的司法管轄區、在該處建立真實實質、並按公平交易為相聯者交易定價,屬合法規劃;隱瞞收入、偽造實質、或在自己公司之間錯配發票定價,則屬逃稅,無論公司掛的是哪一面旗。

我們在每一篇認真談跨境架構的文章都放入這一節,因為貿易世界兩類皆備,且有時在同一場會議中一併兜售。上文所述的阿聯酋架構之所以屬於合法的一類,正正因為它的條件:FTA並非不慎為公海貿易商留下一道缺口,而是發布了一個附帶實質、文件與審計要求的示例。滿足這些要求,你便處於制度設計之內;偽造這些要求——一個掛名辦公室、幾張憑願望定價的發票——你並非找到了同一架構的更聰明版本,而是已經完全離開了它。

同樣的邏輯適用於香港一方:建基於合約真正在何處訂立的離岸申索是正當的;建基於倒填日期文件的離岸申索則不是。

兩地並排比較,孰高孰低?

香港阿聯酋
名義企業稅率16.5%(首200萬港元8.25%)9%(首375,000迪拉姆0%)
貿易利潤0%可能透過離岸申索——須逐案爭辯,業界反映稅務局審查收緊QFZP合資格收入按制度0%、附條件;公海貿易見FTA指引CTGFZP1第82號示例
個人所得稅薪俸稅累進最高17%,標準稅率15%–16%封頂無
利潤抽取至東主薪金途徑按薪俸稅徵收(標準稅率封頂)薪金與股息無個人稅;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0%預扣稅率
增值稅/消費稅完全沒有有5%制度,但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供應在稅務範圍之外
審計既有的年度慣例每一家QFZP均須經審計賬目(2025年第84號部長決定)
全球最低稅僅集團綜合收入≥7.5億歐元適用15%(2025年6月6日制定條例)僅集團≥7.5億歐元適用15%(2024年第142號內閣決定)
低稅結果的確定性取決於逐年辯護離岸事實明載於法規與FTA指引,須滿足已公布條件
弄錯的代價離岸申索被否決——16.5%加上那場爭辯QFZP資格連失五個稅期(2025年第229號部長決定第5(2)條)——9%後備
東主居留權對遷移的外籍東主而言不繫於架構東主與家人居留權繫於公司

把最後四行一起讀,因為真正的抉擇就在那裡。香港的最佳情景與阿聯酋打平——差距為零,兩者皆為零。香港的下行更差、確定性更低,且不向遷移東主提供居留權,也不為個人收入提供任何寬減。阿聯酋的入場費是營運性的:真實實質、真實審計、真實轉讓定價檔案,以及對「賣給誰」的紀律。這筆入場費是否值得付,是一個關於貴公司業務的問題,而非關於稅法。

那麼,貴公司的貿易業務該設在迪拜還是香港?

取決於貴公司的貨流與建立真實實質的意願——我們是把這句當作答案,而非迴避。從迪拜獲益最多的類型很具體:一家走廊型貨物貿易商,通道跑中國–海灣、中國–非洲或中國–歐洲,客戶為轉售商與加工商而非消費者,東主亦真正願意把人手、場所與決策放進指定區。對這一類型而言,阿聯酋提供一個以立法訂立的低稅制度、零個人稅、抽取利潤時無預扣、居留權,以及一個坐落於走廊中段、而非走廊一端的地理位置。

應留在香港的類型同樣具體。一家從香港客戶賺取香港來源收入的服務公司,從上述一切中一無所得;它的收入並非阿聯酋制度所獎勵的那一種,而它的離岸申索本來就不適用。一家整個商業生命——融資額度、家人、核心員工——都錨定在香港的貿易商,若只會在海灣建立紙面實質,也應留下:紙面實質踩不過制度的核心測試,換來的是五個稅期的罰則,而非0%。

還有一條中間路徑,是許多權衡此事的貿易公司最終會研究的:保留香港實體做它擅長的事,另設一家阿聯酋指定區實體承接第三港貨流,並以公平交易加上妥善文件為兩者之間的關係定價。這是更多合規、而非更少——兩套賬目、轉讓定價檔案,以及對何者置於何處的清晰商業理據。但它讓每個司法管轄區各司其職,做它真正擅長的工作。

在貴公司承諾之前,先談一談。單憑一張比較表——即使是一張審慎的表——作出的司法管轄區決定,只是決定了一半。另一半是貴公司的實際合約與交易對手、以及你能誠實投入多少實質,而這一半需要對話,而非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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