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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與新加坡稅務協定:貿易集團實際能取得什麼
阿聯酋與新加坡稅務協定實際帶來什麼:股息與利息零預扣稅、特許權使用費上限5%、常設機構門檻,以及稅務居民證書的申請流程。

Key takeaways
- 協定真實存在且歷史悠久:1995年12月1日簽署,1996年8月30日生效,經2016年3月16日生效的議定書大幅修訂,再於2019年起由MLI修改。
- 股息與利息只在收款人居民所在地徵稅——依議定書修訂後的第10條及第11條。
- 特許權使用費在來源地上限為5%,對比新加坡10%的本地稅率;設備租賃款項則已完全剔出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
- 常設機構門檻寬鬆:建築工程需超過12個月,服務則需在同一曆年內超過300日——均按議定書修訂。
- 文件才是關卡:經EmaraTax申領的阿聯酋TRC(法人須成立約12個月),或經myTax Portal申領的新加坡COR,兩者均須每年續領。
- MLI的主要目的測試可否決一切優惠——凡架構的存在主要為套取協定優惠皆然;實質經營與實益擁有並非可有可無。
向企業服務推銷員打聽阿聯酋與新加坡的稅務協定,你會聽到它「消除雙重徵稅」——這句話的真確程度,大概等同於護照「消除國界」。協定的確存在,是阿聯酋協定網絡中較早的一批,對於在迪拜與新加坡走廊兩端都設有實體的貿易集團而言,它確實能發揮具體而可觀的作用。但它的實際效用,遠不如宣傳所言那麼大;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效果,恰恰是它刻意容許新加坡去做的事,而非它所阻止的事。
本文逐一梳理協定實際的條文內容,在關鍵之處逐條拆解,依據的是新加坡稅務局(IRAS)公布的已批准生效文本——而非摘要的摘要。若貴公司仍在斟酌集團該落戶阿聯酋、新加坡抑或兩地兼備,可先讀貿易公司該選阿聯酋還是新加坡這篇更全面的比較,再回來看協定的運作機制。
阿聯酋與新加坡之間真的有稅務協定嗎?
有,而且已生效三十年。這份《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於1995年12月1日簽署,1996年8月30日生效,是阿聯酋協定網絡中較早的一份,無論以任何標準衡量都算是成熟的條約。
但1995年的文本,並不是你今天會依賴的那份協定。後來有兩份文件改寫了它在商業上最要緊的條文。2014年10月31日簽署的議定書於2016年3月16日生效,就預扣稅自2017年1月1日起適用,就其他稅項自2018年1月1日起適用。其後,經合組織(OECD)的《多邊工具》(MLI)再在其上疊加反濫用條文——新加坡於2017年6月7日簽署、阿聯酋於2018年6月27日簽署,並分別於2018年12月21日及2019年5月29日批准。新加坡的實施法令於2019年9月1日生效,IRAS亦公布了一份綜合文本,清楚顯示MLI如何逐條修改協定。
這種層層疊加,在實務上很重要。網上仍有出乎意料地多的評論引用議定書之前的預扣稅率——股息設個位數低上限、利息7%——而這些條款早在近十年前已被議定書刪除。若貴公司手上的備忘錄引用這些數字,那它是根據過時資料寫成的,當中其餘內容也應以同樣的懷疑態度看待。
2014年議定書改了什麼?為什麼它比原協定更重要?
議定書做了一件不尋常的事:它把股息與利息,從「來源國設上限徵稅」改為居民國獨佔徵稅。修訂後的第10條現在訂明,一方居民公司支付予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只可在該另一國徵稅」,修訂後的第11條就利息採用同一寫法。
在協定的行文裡,「只可徵稅」是最強的措辭。1995年原條文說股息與利息「亦可」在來源國徵稅,並設上限——股息為個位數低位,利息為7%。議定書把那些段落整段刪去,代之以居民國獨佔徵稅——來源地零預扣稅,而非減免稅率。兩國協定網絡中,很少有協定去到這一步。
議定書還做了另外四項改動,貿易集團應當知道:
- **特許權使用費定義收窄。**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的款項,已從第12條的特許權使用費定義中剔除,因此跨境設備租賃費用不再視為受5%上限規限的特許權使用費,而是歸入營業利潤條文。
- **建築常設機構由9個月延長至12個月。**建築工地或安裝項目要滿一年,才構成應課稅的存在。
- **服務常設機構延長至300日。**透過僱員在另一國提供服務,只有當該活動在相關曆年內超過300日才構成常設機構,門檻由原本的六個月上調。
- 舊有的「寬免限制」條款被刪除,令新加坡按匯入基準徵稅的收入在申索時更為簡便。(較舊的評論把它稱為第22條;由於議定書為協定部分條文重新編號,在備忘錄引用前,請對照已批准的綜合文本核實條號。)
股息、利息與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會變成怎樣?
簡短的答案是:對合資格的阿聯酋居民收款人而言,新加坡的本地預扣稅大致消失,而阿聯酋本來就沒有任何預扣稅可徵。下表把本地稅率與協定下的結果並列。
| 款項流向 | 無協定時的本地稅率 | 協定(修訂後)下的結果 |
|---|---|---|
| 股息,新加坡公司 → 阿聯酋股東 | 零——新加坡單層制不徵股息預扣稅 | 零(第10條:只由居民國徵稅) |
| 利息,新加坡付款人 → 阿聯酋貸款人 | 就總額徵15%最終預扣稅 | 零(第11條:只由居民國徵稅) |
| 特許權使用費,新加坡付款人 → 阿聯酋擁有人 | 就總額徵10% | 上限5%(第12條) |
| 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阿聯酋付款人 → 新加坡收款人 | 零——阿聯酋一律適用0%預扣稅率 | 兩種情況下皆為零 |
老實讀這張表,一個規律就浮現出來。對於流出新加坡的股息,協定毫無增益,因為新加坡本來就不預扣。對於任何流出阿聯酋的款項,協定同樣毫無增益,因為阿聯酋在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下的企業稅制度,對出境的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一律設0%預扣稅率。協定真正的現金價值,集中在兩格:由新加坡流向阿聯酋的利息與特許權使用費。
對貿易集團來說,真正賺錢的通常是利息條文。阿聯酋的資金或控股實體向新加坡營運公司提供營運資金貸款,若無協定,每筆利息款項都要被新加坡預扣15%。有了協定——再加上下文所述的文件——這就變成零。以一筆500萬新加坡元、按商業利率計息的公司間貸款計,這差額每年都是實實在在的錢。兩套制度之間更全面的稅率計算,可見新加坡17%對比阿聯酋稅制。
協定是否代表新加坡母公司就阿聯酋子公司的股息無需繳稅?
並非如此,而這正是代價最高昂的誤讀。第10條說股息只在收款人的居民國徵稅。那不是豁免,而是徵稅權的分配。它把徵稅權完整地交給新加坡,讓新加坡就一家新加坡居民母公司從阿聯酋子公司收取的股息徵稅。
新加坡會否真的行使這項權利,取決於它自己的本地法律,而非協定。新加坡依《所得稅法》第13(8)條,只在兩項條件同時成立時,才豁免居民公司收取的境外來源股息:該收入曾在來源國課稅,且收取該收入時來源國的名義企業稅率不低於15%。阿聯酋的名義企業稅率是9%。單看已公布的條件,來自阿聯酋子公司的股息通不過名義稅率測試,也就是說,在新加坡收取這些股息的新加坡母公司,無論有沒有協定,都要就該收入按17%課稅。
在設計上不是沒有應對之道——利潤在何處保留、收入如何及何時匯入新加坡、其他條文下的酌情寬免能否適用——但每一項都取決於集團的具體事實,值得在新加坡一方尋求恰當的意見。本文要點較為狹窄:協定的股息條文本來就保護不了你,因為它所訂明的正正就是居民國徵稅。正在斟酌哪家實體該置於頂層的集團,可在新加坡公司配阿聯酋子公司的架構看到各種架構選項。
留意這種不對稱,反過來也對阿聯酋有利。阿聯酋母公司從新加坡子公司收取股息,並無新加坡預扣稅(單層制);而在阿聯酋一方,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下的參股規則,可令合資格的境外股息豁免於9%企業稅——只要按貴公司的事實符合參股條件,這條入境路徑實質上乾淨得多。
誰算是居民?雙重居民公司又如何裁定?
協定優惠只提供予「締約國居民」,而就公司而言,協定以「業務實際在何處經營」來裁定居民歸屬。第4條訂明,當個人以外的人同時為兩國居民,即視為其實際管理所在地所在之國的居民;若此點無法確定,則由兩地稅務機關以相互協議解決。
這條裁決規則自2023年起愈見鋒利。阿聯酋2022年第85號內閣決議規定,公司只要在阿聯酋註冊成立或在當地實際管理及控制,即視為阿聯酋稅務居民;新加坡則一向以「控制與管理在何處行使」來檢驗居民身份。一家在阿聯酋自由區註冊成立、但日常由坐鎮新加坡的董事營運的公司,可以名副其實地兩地皆為居民;而在裁決規則下,決定歸屬的是真正作決策的地點,而非註冊證書。貿易商審視這點時,應問一條直白的問題:真正拍板的人坐在哪裡?若答案是新加坡,那家阿聯酋實體或許並非貴公司所假設的協定居民,而所有建基於其阿聯酋居民身份的申索,都承接了這個弱點。
阿聯酋貿易公司在什麼情況下會在新加坡構成常設機構?
比大多數協定都要晚,因為議定書的門檻異常寬鬆。按修訂後的第5條,建築、裝配或安裝項目(包括監督活動)要超過12個月才構成常設機構;而透過僱員提供服務,只有在同一或相聯項目上,該活動於相關曆年內持續超過300日,才構成常設機構。
標準的「固定營業場所」規則仍然適用——在新加坡的辦事處、分公司或工場,自第一天起就是常設機構;慣常訂立合約的非獨立代理人亦構成常設機構。第5條同樣載有就存貨、陳列及交付設施的一般豁除,並(由議定書加入)涵蓋這些準備性活動的任何組合。
對以阿聯酋為基地的貿易業務而言,實務上的解讀是:為一個以星期或月計的項目,派工程師或試運行團隊進入新加坡,本身並不會把營業利潤的徵稅權交予新加坡。一旦越過300日或12個月的界線,第7條便容許新加坡就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按其17%全率課稅。反過來的分析——新加坡公司何時在阿聯酋須課稅——則在新加坡公司要在阿聯酋繳稅嗎一文中逐步拆解。
協定就資本增值怎麼說?
說的是一些如今頗為過時的內容,須小心處理。協定的1995年議定書,實質上記錄了雙方的共同理解:按當時生效的法律,兩國均不徵資本增值稅;並訂明只要該等法律維持不變,兩國都不會就資本增值徵稅。我們是轉述而非引述該條款,因為本次未能對照IRAS已批准的文本核實其確切字眼;在依賴之前,請在該處查證精確用語。
那些法律其後已經改變。自2023年6月起,阿聯酋依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把企業的增值作為一般收入納入企業稅稅基徵稅(符合條件的事實下可享參股及其他豁免)。新加坡仍然沒有一般性的資本增值稅,不過就某些境外來源的處置增值另有特定規則。那份1995年的共識,在這片已然改變的地貌上如何運作,正正是應當按貴公司事實、並在兩地取得最新意見才回答的問題,而不是憑一條為「兩國都不徵增值稅」那個時代而擬的條款去假設。我們在此點出它,是因為對任何計劃日後經此走廊退場或出售股權的集團而言,這是一個實在的設計考量;也因為若佯稱該條款今天仍提供全面保護,未免草率。
協定申索所依賴的阿聯酋稅務居民證書,該如何取得?
透過聯邦稅務局(FTA)的EmaraTax平台,而且只能就一段已經開始的期間申領。FTA依2022年第85號內閣決議及2023年第247號部長決議的框架,為協定用途簽發稅務居民證書;其公布的指引列明流程:網上申請,就一段當前或過去的特定12個月期間——絕不能是將來的——並每年續領。
就法人而言,FTA公布的要求包括:公司已在阿聯酋成立至少12個月,且其管理與行政確實在當地進行——董事會會議紀錄、經營場所及決策都在阿聯酋,而不只是一張擱在架上的牌照。佐證文件通常包括營業牌照、章程文件、經審計或管理層的財務報表,以及經營場所證明。
至於費用,撰文時FTA公布的收費表如下:遞交時AED 50;獲批後,已在FTA登記稅務的申請人AED 500、未登記的自然人AED 1,000、未登記的法人AED 1,750;另可選印製本,收費AED 250。完整申請一經遞交,處理目標約為五個工作天。申請時,請在EmaraTax內核實當前數字——收費表會變動,我們寧願貴公司查證即時數字,也不要盡信一篇博客的定格快照。
有一點實務提醒,常令新設立的架構栽跟頭:12個月成立期的要求,意味著一家剛註冊成立的阿聯酋實體,一般無法在頭一年取得協定用途的TRC。若集團的計劃從第一天起就靠協定寬免——譬如即時就新加坡的利息享零預扣稅——那麼時間表就要圍繞這道缺口來安排,而不是身陷其中才發現。
那新加坡的居民證明呢?
對應的文件是IRAS的居民證明(COR),透過myTax Portal申請,電子證書通常約七個工作天處理完成。一家新加坡公司若要申索阿聯酋協定優惠——或者在這條走廊上更常見的,向任何第三國付款人證明其居民身份——每個曆年都需要一份。
資格規則正是新加坡流露其戒心之處。IRAS公布的立場是:純粹賺取被動或境外來源收入、由外資持有的投資控股公司,一般不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因為這類公司通常按其外國股東的指示行事。IRAS仍可能在控制與管理明確於新加坡行使的情況下簽發COR——在當地舉行董事會會議,並且,就涵蓋2025年及之後的證書而言,須至少有一名並非掛名的、以新加坡為基地的執行董事,或一名以新加坡為基地的關鍵僱員(例如CEO或CFO),又或由一家以新加坡為基地的相聯公司負責管理。
把這兩套證書制度並排來看,兩地稅務機關傳達的訊息指向同一方向:唯有真正的管理坐落在該國,才會發出證書——所以實質要先行,文件其次。
可以只為套取協定稅率,就把一家阿聯酋實體塞進集團裡嗎?
你可以試,但協定如今載有一條專為阻止你而寫的條款。MLI為這份協定加入了主要目的測試:凡合理地可推斷取得某項優惠是該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該優惠「不予給予」,除非給予它會符合協定的宗旨與目的。這段文字載於IRAS的綜合文本,自2019年起適用。第10、11及12條亦各自要求收款人須為該收入的實益擁有人——一個收取利息、又在對等義務下把它往下游輸送的導管實體,並不是實益擁有人。
這條界線值得說白,因為「稅務高效架構」往往被推銷得彷彿這條界線並不存在。把一項真實的資金管理職能——由真人作出真實的貸款決定——設在協定優惠的司法管轄區,是合法的規劃;協定的存在,正是為了引導這樣的選擇。反過來,插入一個空殼實體,其唯一功能就是把15%的預扣稅化為0%,而收入的實質與利益都落在別處,這正是主要目的測試所要捕捉的安排。而為了讓這行得通,向任何一方稅務機關虛報事實,根本不是進取的規劃——那是逃稅,法律視之為罪行,而非灰色地帶。設置實質、以公平交易方式持有、並適當定價,全都是貴公司有權去做的事;隱瞞、捏造或錯誤定價則不是。一家對其貸款持有所有權、僱用管理這些貸款的人、並把收入的經濟實質入賬的阿聯酋實體,其申索值得一提。一家僅存在於紙上的則不然——而代價不只是被否決的優惠,還有其後整個集團在審查時的處境。
對貿易集團而言,協定的價值究竟體現在何處?
把焦點放在四種情況,因為錢就在那裡:
**流入新加坡的公司間融資。**修訂後第11條下的利息零稅率,是協定裡最有價值的單一條款。一家已注資的阿聯酋實體向新加坡集團公司放貸,可完全避開新加坡15%的預扣稅——前提是這家阿聯酋貸款人是實益擁有人、持有現行有效的TRC,且該安排按兩國的轉讓定價規則以公平交易定價(阿聯酋的公平交易及相聯者條文載於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大約在第34至36條;引用前請對照綜合文本核實確切的條號範圍)。
**流出新加坡的知識產權及品牌費用。**5%的特許權使用費上限,把新加坡就支付予阿聯酋商標或專有技術擁有人的特許權使用費10%本地稅率減半;同樣附帶實益擁有及實質經營的但書,而且更為吃緊,因為知識產權架構所引來的主要目的測試審查,是所有情況中最嚴苛的。
**橫跨走廊的項目工作。**12個月的建築門檻與300日的服務門檻,讓貿易及承包集團有真正的空間,以阿聯酋為基地執行新加坡一方的項目而不觸發新加坡常設機構,反之亦然。
**雙重居民保護。**對於董事往返兩座城市之間的集團,實際管理所在地的裁決規則——以及其背後的相互協議程序——提供了一套規則,而不是任由公司在兩國都被全額課稅。
與此相對,也要知道協定做不到什麼。它不會豁免透過新加坡常設機構賺取的貿易利潤。它不會修補上文所述的第13(8)條股息問題。它不會令任何人豁免於阿聯酋9%的企業稅,亦不會豁免於2024年第142號內閣決議下、就收入達7.5億歐元以上的集團徵收的15%本地最低補足稅。它也不能替代銀行層面的實質經營——這方面可見新加坡持有公司的迪拜開戶。
本文背後有哪些第一手資料?
上文每一項關鍵論點都可追溯至官方文本。請對照這些一手文件查證,而不是對照二手摘要——包括我們的。
| 論點 | 所規管者 | 來源 |
|---|---|---|
| 協定於1995年12月1日簽署、1996年8月30日生效;議定書於2016年3月16日生效 | 稅務協定的存在與時序 | IRAS已批准的綜合協定文本;新加坡2019年MLI實施法令 |
| 股息與利息只在居民國徵稅;特許權使用費上限5% | 經2014年議定書修訂的第10、11、12條 | IRAS綜合文本中的議定書第V至VII條 |
| 建築常設機構12個月;服務常設機構300日 | 修訂後的第5條 | 議定書第III條,IRAS綜合文本 |
| 實際管理所在地裁決規則 | 第4(4)條,雙重居民公司 | IRAS綜合協定文本 |
| 主要目的測試 | 就套取協定安排否決優惠 | 已實施的MLI;IRAS綜合文本附件A |
| 新加坡:17%企業所得稅(CIT)、部分豁免、9%商品及服務稅(GST)、利息/特許權使用費15%/10%預扣稅、股息零稅 | 協定所修改的新加坡本地稅率 | IRAS公布的稅率及預扣稅頁面 |
| 第13(8)條境外股息豁免需名義稅率達15% | 新加坡就收取阿聯酋來源股息的徵稅 | IRAS,《1947年所得稅法》第13(8)條指引 |
| 阿聯酋居民定義;TRC流程與費用 | 誰合資格及證書如何簽發 | 2022年第85號內閣決議;2023年第247號部長決議;FTA稅務居民及TRC指引 |
| 阿聯酋企業稅0%/9%、0%預扣稅、轉讓定價 | 集團在阿聯酋一方的徵稅 | 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 |
| 阿聯酋就大型集團的15% DMTT | 就7.5億歐元以上集團的補足稅 | 2024年第142號內閣決議 |
貿易集團下一步該怎麼走?
把協定當作整個設計中的一個組件,而不是設計本身。行得通的次序是這樣的:先確定管理真正坐落何處,在成立實體之前就把股息路徑推演一遍(單是第13(8)條的名義稅率一點,就足以扭轉「哪家實體該置於頂層」的答案),建立起日後證書會被檢驗的實質經營,然後才申索稅率。依這個次序走,阿聯酋與新加坡走廊便是貿易業務可用的、較為乾淨的雙司法管轄區佈局之一。把次序倒過來——先追逐稅率,把實質經營留待日後——換來的則是被否決的申索,以及與兩地稅務機關的一場漫長對話。
我們是一家顧問公司。上文並非就協定、FTA或IRAS將如何對待貴公司具體事實所作的承諾——協定寬免向來取決於實際的安排、實際的文件與實際的人,而兩地稅務機關的實務做法也會變動。我們能做的,是把貴公司的集團對照現行文本逐一檢視,在資金投入之前告訴你,哪些申索站得住腳,哪些只是一廂情願。
若貴公司正在權衡一家阿聯酋實體配一家新加坡實體——又或是要重整已有兩家實體之間的資金流向——我們的商業設立顧問團隊,處理的正是這條走廊。透過WhatsApp傳訊息給我們(+971 54 794 9327)或預約顧問諮詢,並帶上貴公司的集團架構圖。第一次對話談的是貴公司的事實,而不是我們的宣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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