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Business Setup
經迪拜的轉運與公海貿易:新加坡貿易商指南
新加坡貿易商該如何看待經迪拜的轉運與公海貿易:GTP優惠稅率,對比阿聯酋指定區0%待遇的條件與風險。

Key takeaways
- 新加坡按17%課轉口利潤 — 在新加坡經營的業務所得屬新加坡來源(《1947年所得稅法》第10(1)條),即使貨物從未觸及本島亦然。
- 環球貿易商計劃把稅率降至5%、10%或15%,適用於合資格商品收入,但這是新加坡企業發展局附帶承諾的酌情裁定,不是權利。
- 阿聯酋聯邦稅務局自由區指引(CTGFZP1)得出0%結論:指定區公司把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售予境外分銷商。
- 每項條件都得同時成立:書面確認的指定區、符合CD 100/2023第8條的真實實質、貨權在貿易商手上、有據可查的分銷商客戶。
- 一旦違規,代價高昂 — 按FDL 47/2022第18(2)條,合資格自由區人士失守任何一項條件,除當期外還連累其後四個期間,等於五年全部收入按9%課稅。
- 消費稅與增值稅一律讓路 — 貨物從不進入任何一國;新加坡9%的GST與阿聯酋按FDL 8/2017的增值稅,都把真正的第三港銷售當作課稅範圍以外。
新加坡發明了現代轉口貿易。貨物在一國買入、賣往另一國,融資與單據都經新加坡走一趟,而貨物就直接掠過本島——這正是這座島嶼賴以立足的生意,新加坡貿易商做得比幾乎任何人都好。
正因如此,阿聯酋的企業稅制度值得萊佛士坊認真審視,而非一笑置之。聯邦稅務局自由區指引裏埋着一個實例,讀起來簡直像是為新加坡的實貨商品部而寫:一家指定區公司把貨物售予境外分銷商,貨物從不進入阿聯酋,聯邦稅務局判定該收入來自合資格活動、按0%課稅。這裏沒有裁定函要追,也沒有優惠要談——只是一份已公開的法律解讀,任何符合條件的公司都能援引。
本指南會把兩邊都認真攤開:新加坡對轉運利潤實際課多少稅、環球貿易商計劃改變了甚麼、阿聯酋指引以自身用語如何表述,以及——最要緊的——那一整串決定0%對貴公司事實而言是真金抑或海市蜃樓的條件。我們是顧問公司;此處所言並非對貴公司具體處境的承諾,而阿聯酋一段分析所倚仗的聯邦稅務局指引具說服力卻不具約束力。哪裏是哪裏,我們會明確標出。
就稅務而言,甚麼算轉運與公海貿易?
三種貿易流常被歸入這個標題底下,而三者的稅務分析略有不同,所以一開始就把它們分開會省事。共通點是:貿易公司的所在地從未實際收到貨物——或者僅在過境時短暫經手。
第三港貿易(典型轉口): 貴公司向甲國供應商買入,售予乙國客戶,貨物由甲直運至乙。船在海上時,貴公司持有貨權一段時間——有時只是幾小時。這就是聯邦稅務局實例中的事實格局,也是新加坡實貨商品行的日常。
公海銷售: 上述的一個子集,貨權在貨物仍在水上時轉移,靠貨船抵達卸貨港之前背書提單來完成。石油、天然氣與散裝商品尤其常見,聯邦稅務局實例標題把「公海銷售或第三港貿易」一口氣並列,正是這個緣故。
實體轉運: 貨物確實經過樞紐港——貨櫃在傑貝阿里或新加坡PSA卸下,再轉口出去。這裏貨物確實入境,既改變了海關分析,在阿聯酋也牽動下文要講的路由條件。稅務問題則不變:貿易利潤在哪裏課稅?
三者皆然:利潤落在持有貨權、入賬買賣的那家公司身上。搬走那家公司,利潤課稅地就跟着搬——前提是實質與轉讓定價,兩者都不能省。結構問題就這麼一句,底下全部內容都是在講:每個地方為承托它,要收甚麼價。
今天新加坡怎樣課轉口與轉運收入的稅?
標題稅率:17%,底端有少許寬免。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按《1947年所得稅法》第10(1)條,對於在新加坡產生或得自新加坡的收入課稅,而IRAS一貫立場是:在新加坡經營的行業或業務,其利潤屬新加坡來源。貨物掠過港口,不會把利潤變成外地收入——只要貿易部與合約還坐在羅敏申路。入賬於新加坡貿易公司的轉口利潤,一般情況下在當地全額應課稅。
局部免稅為第一片利潤稍作緩衝:按IRAS,首10,000坡元的75%、其後190,000坡元的50%可獲豁免,最多值大約17,425坡元的稅——對初創有意義,對一本貿易賬簿則不過是零頭。新加坡也依第10(25)條對真正外地來源的收入設有匯入規則,但貿易商不該指望它:一旦貿易在新加坡經營,IRAS按權責發生把收入當作新加坡來源,匯不匯入都一樣。我們的經驗是,替主動管理的貿易收入打來源之爭是硬仗,我們不會把一套結構押在打贏這一仗上。
真正夠份量的寬免是環球貿易商計劃,它值得單開一節,因為它才是迪拜任何條件的真正對照物。
環球貿易商計劃實際給貴公司甚麼?
在合資格商品的合資格貿易收入上,享5%、10%或15%的優惠稅率——但前提是新加坡企業發展局把它批給貴公司,而且只在貴公司守住承諾的期間內有效。這一句藏了三個限定,每一個都要緊。
GTP由新加坡企業發展局主理,是新加坡面向國際貿易公司的旗艦優惠。合資格收入涵蓋實貨貿易、實貨交易的經紀,以及核准商品的衍生工具交易收入。2026年財政預算案把計劃延長至2031年12月31日,並自2026年2月13日起把合資格商品清單擴至涵蓋環境屬性證書——這是新加坡有意繼續為這門生意力爭的真實訊號。
但GTP是一項裁定,不是一項權利。公司要談自己的稅率與條件,通常牽涉營業額承諾、本地業務開支,以及一定數目的貿易專才駐紮新加坡。稅率越好,承諾越大。裁定有固定期限,期滿要續,續期時承諾又重新談過。一家規模未足以引起新加坡企業發展局興趣的中型貿易商,轉口賬簿就老實付17%——而這位貿易商,不是那些GTP大戶,才是迪拜這道比較開始變得有趣的對象。
最大型的集團還多一層。新加坡制定了《2024年跨國企業(最低稅)法令》,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對前四年中有兩年合併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集團,課15%最低稅。阿聯酋透過Cabinet Decision 142/2024下的本地最低補足稅,以同一組7.5億歐元/15%門檻觸及同一條底線,但兩者機制不盡相同:阿聯酋只採用DMTT,新加坡則在本地補足稅之外再疊上一條收入納入規則。若貴集團在這條線之上,無論5%的GTP裁定抑或阿聯酋的0%,都保不住原貌,整場比較的性質也隨之改變。線之下,兩套制度都如宣傳般運作。
阿聯酋反過來提供甚麼——指引究竟怎麼說?
阿聯酋提供的是結構性的、而非談判得來的:一名合資格自由區人士,其合資格收入付0%企業稅,而聯邦稅務局已公佈指引,判定指定區公司的第三港貿易符合資格。聯邦稅務局自由區指引CTGFZP1在「向阿聯酋境外分銷貨物或物料(公海銷售或第三港貿易)」的標題下,逐步走過一家指定區公司把貨物售予境外分銷商、貨物從不進入阿聯酋的情形,並判定該公司正在從事合資格活動。合資格活動即合資格收入,即0%。
把它擺在新加坡的立場旁邊,對比十分鮮明。新加坡按17%課轉口利潤,再提供一項酌情計劃讓貴公司把稅率買低。阿聯酋的0%,是對自由區人士普遍適用的法律:Federal Decree-Law 47/2022搭起框架,Ministerial Decision 229/2025列出合資格活動(它取代了MD 265/2023,追溯至2023年6月1日生效),而聯邦稅務局指引告訴你稅務機關如何解讀分銷活動。沒有裁定函,沒有談出來的人手數目,沒有續期週期。
現在到誠實那一層,因為這正是持疑的新加坡讀者該追問之處。聯邦稅務局指引是指引,不是立法。它陳述聯邦稅務局本身的解讀,實務上分量極重——由稅務機關親口告訴你它將怎樣適用法律——但它不約束法院,而指引可以修訂。我們的看法是,這套解讀的殘餘風險偏低,因為聯邦稅務局把它公佈在一個點名這一確切事實格局的標題底下。低不等於零,誰跟你說零,誰就在推銷東西。就這套立場的本相去定價:一份強而有力、已公開的解讀,但終究比成文法低一層。
下行風險也有一道地板,值得直白說明。若某結構喪失QFZP身份,退路是阿聯酋的標準制度:首375,000迪拉姆利潤0%,以上按9%。九個百分點大約是新加坡17%、香港16.5%的一半。一套運作良好的阿聯酋結構,即使最壞的現實結果,仍明顯低於新加坡的預設稅率。
要令0%適用,哪些條件必須全部成立?
每一項,同時,每個稅期——這是逐項全過的測試,不是計分卡。研讀指引的貿易商,應把這些條件讀成一條單一鏈條:任何一環斷了,整本賬簿在其後五個期間跌至9%。以下就是這條鏈:
指定區,書面確認。 並非每個自由區都符合分銷活動的資格——貨物分銷這套解讀只附着於指定區。阿聯酋的企業稅自由區清單並不公開,所以我們堅持的做法是:向自由區當局本身取得書面確認,確認該自由區、以及貴公司具體的營運場所,就企業稅而言坐落於指定範圍之內。Al Hulaila、Al Hamra與Al Ghail(皆屬RAKEZ)出現在Cabinet Decision 43/2019所加入的增值稅指定區清單上,富查伊拉石油工業區同樣是一個增值稅指定區——但增值稅身份與企業稅身份是分開確認的,我們把那封信當作先決條件,不是文書手續。
區內的真實實質。 Cabinet Decision 100/2023第8條要求足夠人手、足夠場所,以及在區內執行的核心創收活動。一塊掛名辦公室的銅牌,配一張在新加坡實際操盤的交易桌,過不了這一關——而且是明顯過不了,因為企業稅申報、審計與轉讓定價文檔全都指向工作發生在哪裏。把預算撥給區內真正去談判、簽約、管理風險的人。這是紙上結構與經得起審查的結構之間,最常見的那道裂縫。
貿易商持有貨權。 區內公司必須以主事人身份買賣。代理與佣金模式是另一種活動,另一套分析。貴公司的提單、銷售合約與保險,都應顯示阿聯酋實體在貨權鏈之中。
客戶是分銷商或加工商,絕非最終消費者。 該實例的關鍵是向境外分銷商分銷。售予自然人或最終用戶,落在分銷活動以外。要留存客戶身份憑證——分銷商聲明、牌照查核、客戶自身向下轉售的證據——因為在聯邦稅務局審查中,證明交易對手是分銷商的舉證責任,落在貴公司身上。
進入阿聯酋的貨物須經指定區路由。 純第三港貨物從不觸及阿聯酋,此條件無從談起。但一旦賬簿裏有部分貨物實體落地阿聯酋,那些貨物就必須經指定區進入。混合賬簿需要路由紀律。
微額紀律。 非合資格收入必須低於總收入5%與500萬迪拉姆兩者之較低者。一宗貪一時之利、賣給最終用戶的交易,一條零星的內地服務收入,微額就可能爆掉——連整本賬簿一併帶走。
經審計財務報表。 Ministerial Decision 84/2025令審計對每一名QFZP強制適用,不論規模大小。這是一項真實的每年成本,也是一項真實的紀律;把它老實計入比較。
轉讓定價合規。 FDL 47/2022第34至36條,把公平交易標準加諸相聯者與關連人士的往來。若貴公司的新加坡母公司向阿聯酋實體銷售、採購、融資或提供管理,這些往來都需要公平交易定價與文檔。相聯者交易越過4,000萬迪拉姆,聯邦稅務局的披露表就登場;收入越過2億迪拉姆(或身處一個31.5億迪拉姆的集團),按MD 97/2023,主體檔案與本地檔案義務隨之而來。
至於斷鏈的罰則,直接來自成文法本身:Federal Decree-Law 47/2022第18(2)條(並在Cabinet Decision 100/2023中體現)訂明,合資格自由區人士一旦未能符合任何條件,自該稅期起、連同其後四個稅期,即不再是QFZP。五年,全部收入按9%。就是這一條規定,令我們告訴貿易商:阿聯酋制度獎勵守紀律者、懲罰隨便者——而這對一位在IRAS標準下成長的新加坡貿易商來說,應該感到熟悉多於害怕。
數字怎樣比——GTP對阿聯酋指定區?
對手握5%GTP裁定的貿易商,新加坡依然極具競爭力;對全額付17%的貿易商,阿聯酋結構值得多達十七個百分點的利潤,再減去真實的合規成本。這道比較只有逐案看才有意義,但它的輪廓大致如此:
| 因素 | 新加坡 | 阿聯酋指定區(QFZP) |
|---|---|---|
| 貿易利潤的預設稅率 | 17%(IRAS;首200,000坡元局部免稅) | 條件全部成立下,合資格收入0% |
| 優惠途徑 | GTP:5% / 10% / 15%,新加坡企業發展局酌情裁定,延至2031年12月31日 | 不需要——0%就是制度本身,依FDL 47/2022 + MD 229/2025 |
| 誰能取得 | GTP:須談判;預期具規模與承諾 | 任何符合QFZP條件的自由區人士 |
| 條件失守後的退路 | 17%標準稅率 | 375,000迪拉姆利潤以上按9%——當期加其後四期 |
| 審計要求 | 法定審計,受《公司法》小型公司豁免規限 | 每名QFZP強制(MD 84/2025),無規模豁免 |
| 東主個人稅 | 薪金與貿易收入應課稅;累進稅率 | 薪金或股息一律不課;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0%預扣 |
| 第三港貨物的消費稅 | 在9%GST課稅範圍之外 | 在阿聯酋增值稅範圍之外(FDL 8/2017) |
| 15%全球最低稅(集團≥7.5億歐元) | 自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適用 | 同等適用——CD 142/2024 DMTT,門檻相同 |
表中兩行值得強調。其一是退路那行:新加坡的下行是17%,阿聯酋是9%。就算結構跌了跤,也落在新加坡稅率的大約一半,把風險對話從「0%或大禍」改寫成「0%或9%」。其二是個人稅那行。新加坡的貿易商東主,酬勞要付薪俸稅,好在沒有資本增值稅要操心;而一位阿聯酋稅務居民東主,薪金與股息一概不課。對一本由東主自營的賬簿,實體稅率只是計算的一半。逐一稅率的完整走位,見我們新加坡17%對阿聯酋稅率的比較。
表格顯不出來的,是質感。GTP可續、可談、亦可撤;阿聯酋的條件則是固定、公開、自行評估。偏好與經濟機構談判的貿易商,會覺得新加坡的模式親切。偏好讀規則、再工程化合規的貿易商,會偏向阿聯酋。兩者都是站得住腳的起點,兩種偏好都不算錯。
貨物既不進入任何一國,GST與增值稅怎麼辦?
對真正的第三港貿易,兩套消費稅都讓路——這是兩套制度罕有地完全一致的一點。新加坡的GST——按IRAS,自2024年1月1日起為9%——就在新加坡作出的供應而言可課;而由新加坡以外一地送往另一地的貨物銷售,IRAS當作範圍以外的供應,沒有GST,沒有銷項稅那一行。
阿聯酋如出一轍。按經修訂的Federal Decree-Law 8/2017,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完全落在阿聯酋增值稅範圍以外。海關進口編號一般只在貨物確實跨越阿聯酋邊境時才需要,而對實體處於指定區內的貨物,執行條例第51條自有其特別規則。新加坡貿易商該留意一個阿聯酋獨有之處:非居民企業就其在阿聯酋作出的應課稅供應,增值稅登記門檻為零——375,000迪拉姆的強制門檻只保護居民。一家新加坡公司若未設本地實體便開始在阿聯酋境內作出供應,可能自第一個迪拉姆起就觸發登記義務。當中機制,包括指定區內貨物調動如何處理,詳見我們新加坡貿易商的GST對阿聯酋增值稅指南。
實務結論是:對純公海賬簿,GST與增值稅都改變不了經濟賬。決定完全押在企業稅、實質成本與銀行安排上。
對新加坡的交易桌來說,FOIZ與商品這條線放在哪?
若貴公司的賬簿是石油、石化或散裝商品,富查伊拉石油工業區與RAKEZ工業區就是天然的短名單,因為它們把指定區待遇與真實的貨物基建結合起來。FOIZ位於富查伊拉——世界主要加油與石油儲運樞紐之一,處霍爾木茲海峽之外——並且是增值稅上的指定區。拉斯海馬的Al Hulaila、Al Hamra與Al Ghail,經Cabinet Decision 43/2019加入增值稅指定區清單,提供的工業用地與倉儲成本遠低於傑貝阿里。
對一位新加坡能源貿易商,FOIZ這組配搭值得細看:觸及阿聯酋的貨物在區內儲存與調和,不觸及阿聯酋的貨物則以同一實體走第三港與公海銷售——路由條件自然滿足,因為任何進入阿聯酋的貨物都經指定區進入。新加坡交易桌已在丹戎柏勒巴斯外海運作的過駁與浮式儲存模式,搬到富查伊拉錨地也順理成章。
那句提醒要重複,因為非重複不可:增值稅指定區身份是公開的;貴公司營運場所的企業稅指定區待遇,要在投入之前、而非之後,向自由區當局書面確認。結構備忘錄有時會跳過這一步。開頭就確認好,免得成為那個在申報時才知道答案的貿易商。選區之道,包括非商品的選項,詳見我們經阿聯酋指定區做商品貿易的深入分析。
究竟哪裏會出岔——籌劃與逃稅的界線又在哪?
失敗模式都很平凡,平凡正是它們危險之處:一宗最終消費者的銷售、一個空殼辦公室、一條跳過阿聯酋實體的貨權鏈、一次沒人在盯的微額違規。這些全都不需要惡意。它們全都令你按FDL 47/2022第18(2)條賠上五年QFZP身份。
拿這張清單對照貴公司的實際運作,老實地問。阿聯酋實體有沒有能向審計員解釋每一宗交易的人?合約有沒有顯示它是主事人?明天能否為每一個交易對手拿出分銷商證據?有沒有人每季、而非到年結才把非合資格收入對着5%與500萬迪拉姆兩者之較低者核對?MD 84/2025下的審計賬目,範圍與預算都定了嗎?新加坡對阿聯酋往來的轉讓定價,是在聯邦稅務局查問之前、而非之後就備好文檔的嗎?若有任何一題答「否」,這套結構就未準備好——照樣運作,只會把一個強勢立場變成弱勢立場。
至於法律那條線,對每一位問我們的貿易商,我們都直說:「合法逃稅」並不存在。 選擇把真實的貿易職能放進指定區、配置人手、在該處持有貨權、按公平交易替公司間往來定價,這是合法的結構安排——阿聯酋公佈那個實例,正是要讓公司可以據以行事。隱瞞收入、偽造實質、或在新加坡對阿聯酋那一段錯誤定價以剝走利潤,在兩地都是逃稅,任何自由區牌照都洗不白。經得起審查的結構,是稅務答案順着經營事實走、而不是與事實對着幹的那些。一家阿聯酋實體替一批其實由新加坡操盤的交易入賬利潤,根本不是甚麼稅務結構;那是一宗等着個案主任來認領的評稅,而新加坡貿易商——受數十年IRAS實務薰陶——早就分得清當中分別。
指引那句警示,最後再說一次:公海貿易那個0%結論,倚仗聯邦稅務局在CTGFZP1中已公佈的解讀。我們認為殘餘風險偏低,提供意見時亦會書面說明——但我們在每一份預測裏都同時建模9%的退路。一份只在0%下成立的預測,是標題,不是計劃。
要用這套安排,新加坡公司需要關掉嗎?
不需要——對多數貿易商而言,也不該關。常見結構是保留新加坡公司(銀行往績、若手上有GTP裁定、交易對手關係、東盟賬簿),再加一家阿聯酋指定區實體,承接符合分銷實例的貿易流。兩者並存;設計問題是哪些交易放在哪邊,以及以甚麼公司間價格。
阿聯酋-新加坡稅務協定支持這種並存——新加坡與阿聯酋之間的協定自1990年代起生效,第二議定書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按IRAS,它拉長了常設機構門檻、調低了預扣稅率。既然阿聯酋對股息、利息與特許權使用費本就適用0%預扣稅率,協定對這套結構的日常價值,重點就不在預扣寬免,而在常設機構保護與相互協商的兜底。
雙公司模式要求的紀律,是轉讓定價。FDL 47/2022第34至36條,把公平交易標準加諸新加坡母公司與阿聯酋實體之間的每一條往來——貨物、服務、融資、擔保與管理,一視同仁。凡阿聯酋實體賺取貿易利潤,其人手就必須真正賺得起:職能-資產-風險分析,得顯示談判、風險管理與決策發生在區內。IRAS也從它那一邊審視同樣的往來。把文檔一次做好、做得妥當,兩地機關看到的就是同一個連貫故事。當中設計模式——哪個實體簽約、哪個融資、交易桌坐哪裏——見我們對阿聯酋對新加坡貿易公司完整取捨的指南。
此處每項主張背後的一手來源是甚麼?
| 主張 | 所規管者 | 來源 |
|---|---|---|
| 阿聯酋企業稅375,000迪拉姆以上9%、以下0% | 阿聯酋標準企業稅制度 | Federal Decree-Law 47/2022 |
| 指定區公司的公海/第三港貿易=合資格活動 | 貨物從不進入阿聯酋的0%解讀 | 聯邦稅務局指引CTGFZP1,公海銷售/第三港貿易實例(聯邦稅務局解讀;不具約束力) |
| 合資格活動清單;微額計算 | 哪些活動享0%,以及非合資格收入上限 | Ministerial Decision 229/2025(取代MD 265/2023,追溯至2023年6月1日) |
| 失守後喪失QFZP身份,當期加其後四期 | 違反條件的代價 | Federal Decree-Law 47/2022第18(2)條;Cabinet Decision 100/2023 |
| 自由區人士的實質要求 | 區內的人手、場所、核心活動 | Cabinet Decision 100/2023第8條 |
| 每名QFZP強制審計 | 經審計財務報表條件 | Ministerial Decision 84/2025 |
| 公平交易標準;相聯者;關連人士 | 新加坡-阿聯酋往來的阿聯酋轉讓定價 | FDL 47/2022第34至36條;MD 97/2023(主體/本地檔案門檻) |
| 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在增值稅範圍以外;指定區增值稅規則;非居民零門檻 | 阿聯酋對第三港與區內貿易的增值稅處理 | 經修訂的Federal Decree-Law 8/2017;執行條例第51條 |
| RAKEZ各區與FOIZ屬增值稅指定區 | 選區資格的起點 | Cabinet Decision 43/2019加入;增值稅指定區清單 |
| 新加坡17%CIT;首200,000坡元局部免稅 | 新加坡對貿易收入的預設稅率 | IRAS,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免稅計劃 |
| 貿易收入的新加坡來源規則;匯入規則 | 為何轉口利潤在新加坡課稅 | 《1947年所得稅法》第10(1)、10(25)條;IRAS指引 |
| GTP 5% / 10% / 15%;延至2031年12月31日;2026年2月13日加入EAC | 新加坡面向貿易商的優惠制度 | 新加坡企業發展局GTP;新加坡2026年財政預算案 |
| GST自2024年1月1日起9%;第三國銷售的範圍以外處理 | 新加坡對轉口貿易的消費稅 | IRAS GST稅率變更指引 |
| 新加坡-阿聯酋DTA;第二議定書2016年3月16日生效 | 兩實體之間的協定保護 | IRAS協定文本與新聞稿 |
| 15%最低稅,集團≥7.5億歐元,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 | 兩地的支柱二 | 《2024年跨國企業(最低稅)法令》(新加坡,IIR + DTT);阿聯酋Cabinet Decision 142/2024(DMTT) |
凡某一行倚仗聯邦稅務局指引而非立法,我們都在該行說明了。成文法對已公佈解讀的這一區分,是貿易商在任何結構備忘錄——包括我們的——裏能帶進去的最有用的一個習慣。
新加坡貿易商決定之前該做甚麼?
在申請任何牌照之前,三件工作,按次序來。其一,拆分賬簿:哪些交易是真正的第三港或公海貿易流、對手是分銷商,又各帶多少利潤?那個子集才是分銷待遇的候選,其餘留在原處。其二,老實替結構定價——自由區牌照、場所、按CD 100/2023為它撐起實質的人手、MD 84/2025的審計、轉讓定價文檔——對照候選利潤上的17%(或貴公司的GTP稅率)。其三,在投入任何一步之前,向入圍的自由區當局取得書面的指定區確認。
若數字過得了這幾道關卡,這套結構就是今天一門貿易生意能取得的、較乾淨的合法稅率差之一。若過不了——若賬簿太小或GTP裁定太好——正確答案是留在原地,我們也會照直說。
我們正是替貿易商跑這套分析:對照分銷條件做流向拆分、篩選自由區並取書面確認、實質規劃、審計範圍界定,以及新加坡對阿聯酋那一段的轉讓定價設計,透過我們的商業設立顧問業務。我們提供意見、代辦準備;我們不是稅務代理,不在聯邦稅務局或IRAS面前代表客戶,而在貴公司的事實攤上桌面之前,以上一切都不是對貴公司事實的定論。
在WhatsApp以+971 54 794 9327聯絡我們,或預約一次顧問諮詢。帶上去年的貿易登記冊——第三港貨物與落地貨物之間的拆分,往往在首次會面就答掉一半問題。
Published · Upda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