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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17%對阿聯酋0至9%:貿易公司的實際稅務數字
新加坡17%對阿聯酋0至9%,貿易公司實際稅負如何?逐行拆解有效稅率、回扣、利潤抽取、GST與增值稅之別,以及兩地的交叉點。

Key takeaways
- 新加坡的有效稅率在小規模下並非17% — 部分豁免把S$200,000的利潤拉低至約8.3%,而一次性的YA 2025回扣更把當年壓到約4.1%。
- 阿聯酋的有效稅率永遠觸不到9% — AED 375,000的零稅階,令AED 1m利潤只付約5.6%,AED 10m付約8.7%(FDL 47/2022)。
- 到了成熟規模,差距大約是一半 — 新加坡逼近17%,阿聯酋本土逼近9%,而這還未計入任何自由區安排。
- 合資格自由區人士可低至0% — 只要CD 100/2023與MD 229/2025的每項條件同時成立,合資格貿易收入即享0%,實在但有條件。
- 利潤抽取才是阿聯酋真正拉開距離之處 — 新加坡單層制免徵股息稅,但薪金最高徵至24%;阿聯酋目前兩者皆不徵。
- 第二支柱在EUR 750m以下不改變任何事 — 兩地的15%最低稅只套用於極大型集團,東主自營的貿易商不在其列。
一家在新加坡錄得S$2 million利潤的貿易公司,大約要把當中S$322,000交給IRAS。同一筆利潤若由阿聯酋本土公司賺取,零稅階以上大約按9%上繳 — 而一家滿足合資格條件的指定區(Designated Zone)公司,可能一分錢都不用交。這就是那句吸睛的標題。但單憑這句話去決定是否搬遷,毫無用處,因為新加坡的制度佈滿了偏袒小公司的豁免與回扣,而阿聯酋的0%安排則附帶會懲罰疏忽的條件。
所以本文做的正是宣傳冊不做的事:在真實利潤水平上,把兩邊的數字連同豁免一併算清,再疊加東主真正把錢從公司取走時所付的稅。下文每一個新加坡數字,都對照過IRAS自己公布的頁面與新加坡線上法規(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每一個阿聯酋數字,都對照過企業稅法及其部長決議。資料來源列於文末。
在數字之前,有一點要說清楚。Velmont Crest是一家顧問公司。我們在兩地都不是稅務代理,本文沒有任何一句是對規則如何落在貴公司實況上的承諾 — 比較文章只能從典型的事實模式出發,而貴公司的情況會在關鍵處有所不同。請把它讀成一幅地形圖,在依據任何一行內容採取行動之前,先按貴公司自己的事實核實細節。
新加坡的企業稅,對貿易公司來說真的是17%嗎?
名義稅率是17%,但幾乎沒有一家中小型新加坡公司,會在每一元上真的付17%。IRAS對首S$200,000的應課稅收入實施部分豁免 — 首S$10,000的75%獲豁免,其後S$190,000的50%獲豁免 — 每家合資格公司每年因此在應稅基礎上減去S$102,500。
新公司的待遇更好。在初創企業稅務豁免計劃下,一家合資格的新公司,在首三個課稅年度(Years of Assessment)每年可就首S$100,000的75%與其後S$100,000的50%獲豁免 — 每年最多庇蔭S$125,000的收入。投資控股公司與物業發展商不在其列,但一家普通的貿易公司一般都符合資格。
然後是回扣。在2025年財政預算案中,新加坡就YA 2025批出50%的企業所得稅回扣,上限S$40,000,另加一筆S$2,000的現金補助,對象是2024年至少僱用一名本地僱員(股東董事除外)的活躍公司 — 兩項合計上限為S$40,000。對小公司而言,這是一項相當可觀的減讓:它把當年不少公司的稅單直接砍半。
當中的陷阱,對規劃很要緊:豁免是制度的永久部分,回扣卻是一次性的預算措施。多年來新加坡屢次批出CIT回扣,百分比與上限各異,也有沒有回扣的年份。一份五年預測若把經常性的50%回扣折進基線,等於建基於一項全憑酌情的年度減讓,我們不會把它當成固定值來建模。正因如此,下文的表格會把YA 2025連回扣與不連回扣兩種情況分開列出。
阿聯酋的0至9%,實際上如何套用在同一家公司?
根據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Federal Decree-Law 47 of 2022),阿聯酋公司就首AED 375,000的應稅收入付0%,超出部分付9%。企業稅申報表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提交並繳稅;登記期限則另計 — 現有實體按牌照發出月份分階段辦理(FTA 2024年第3號決議),2024年3月1日或之後成立的實體則須在成立後三個月內登記 — 所以別把九個月當成登記的緩衝期。那道零稅階不是要你去申請的小公司計劃;它就是稅率結構本身,每年、每一名應稅人士都適用。
還有兩層,把小規模經營的有效稅率進一步壓低。其一,2023年第73號部長決議(Ministerial Decision 73 of 2023)下的小型企業寬免 — 經2026年第131號部長決議延長至2029年12月31日 — 讓收入在AED 3 million或以下的居民企業,可選擇在該期間被視作沒有應稅收入。留意觸發點是收入而非利潤,所以一家高毛利的貿易商可能已越線,而一家薄利但營業額高得多的,反而仍在線下。其二,自由區制度:合資格自由區人士就合資格收入享0%,這一點我們下文另闢一節認真處理,因為它值得有自己的篇幅與自己的警告。
阿聯酋沒有新加坡那套回扣機器,也不需要 — 一個從零起步的稅率結構,能回扣的本來就少。
在真實利潤水平上,兩套制度各自徵多少?
把數字算出來,新加坡的有效稅率從S$200,000時的約8%,一路爬向規模化後的17%;阿聯酋的則從0%爬向9% — 卻永遠觸不到。先看新加坡這邊,用的是部分豁免(每家合資格公司每年都有),YA 2025的回扣因屬一次性而另行列出:
| 應課稅收入 | 豁免額 | 17%稅款 | 有效稅率 | 連YA 2025回扣(50%,上限S$40k) |
|---|---|---|---|---|
| S$100,000 | S$52,500 | S$8,075 | 8.1% | S$4,038 → 4.0% |
| S$200,000 | S$102,500 | S$16,575 | 8.3% | S$8,288 → 4.1% |
| S$500,000 | S$102,500 | S$67,575 | 13.5% | S$33,788 → 6.8% |
| S$1,000,000 | S$102,500 | S$152,575 | 15.3% | S$112,575 → 11.3% |
| S$2,000,000 | S$102,500 | S$322,575 | 16.1% | S$282,575 → 14.1% |
| S$5,000,000 | S$102,500 | S$832,575 | 16.7% | S$792,575 → 15.9% |
| S$10,000,000 | S$102,500 | S$1,682,575 | 16.8% | S$1,642,575 → 16.4% |
一家處於首三個課稅年度的新公司,在表格底部表現略好一點 — 初創豁免下S$200,000收入付S$12,750,有效稅率6.4% — 而過了S$200,000之後就完全一樣,因為兩套計劃都在那一點停止庇蔭收入。
現在看阿聯酋本土的計算,依FDL 47/2022,不設任何自由區安排,也不作小型企業寬免的選擇:
| 應稅收入 | 稅款(AED 375k以上徵9%) | 有效稅率 |
|---|---|---|
| AED 375,000 | AED 0 | 0% |
| AED 500,000 | AED 11,250 | 2.3% |
| AED 1,000,000 | AED 56,250 | 5.6% |
| AED 2,000,000 | AED 146,250 | 7.3% |
| AED 3,000,000 | AED 236,250 | 7.9% |
| AED 5,000,000 | AED 416,250 | 8.3% |
| AED 10,000,000 | AED 866,250 | 8.7% |
| AED 20,000,000 | AED 1,766,250 | 8.8% |
我們刻意讓每個表格各用自己的貨幣,而非按某個到你讀到時已過時的即期匯率換算。要作決定,請把貴公司預測的利潤按當日匯率換算,然後讀有效稅率那一欄 — 這個比較的形態,並不取決於匯率。
兩點一目了然。新加坡那條曲線陡升:部分豁免是一道固定的S$102,500屏障,效果很快被稀釋,到了七位數利潤,你已距名義稅率不到兩個百分點。阿聯酋那條曲線則緩緩地漸近上升:AED 375,000的零稅階永不到期、永不逐步取消,所以即使一家很大的本土貿易商,也始終處於9%以下。而整張阿聯酋表格,還只是那個後備位置 — 是自由區結構失敗、或從未嘗試時,你要付的稅率。
兩條有效稅率曲線在哪裡相交 — 又是否真會相交?
它們不相交,但在一個特定的點上會靠得很近:一家小型、新設、身處回扣年份的新加坡公司。這是誠實的結論,值得停下來細看,因為這是新加坡理據最強的版本。
以一家在YA 2025、處於首三年、利潤約S$200,000水平的公司為例。初創豁免把應課稅收入降至S$75,000,稅款S$12,750,50%回扣再把它砍半至S$6,375 — 有效稅率3.2%。一家利潤水平相若的阿聯酋本土公司(高於AED 375,000,因收入超過AED 3 million而無法作小型企業寬免的選擇),同樣可能只付低單位數的有效稅率。在那個規模、那個年份,企業稅的差別只是雜訊。銀行開戶、營運成本、供應商與客戶身處何方,以及你想在哪裡生活,全都比它更要緊 — 這一點我們在阿聯酋對新加坡貿易公司的支柱比較中有所展開。
但看看公司成長後會怎樣。新加坡的減讓全都有上限或屬臨時:初創計劃過了三個課稅年度就消失,部分豁免庇蔭的是固定金額,你每長大一年它的相對比重就縮小一分,而回扣只在某份預算批出時才存在。阿聯酋的結構在現行法律下無上限、且永久:零稅階每年在任何規模都適用,9%就是天花板。到了S$1 million利潤,差距大約十個百分點;到S$5 million,約八個百分點,且屬結構性。
東主在權衡時,通常會在這裡問:新加坡的減讓會不會延長或加碼?有可能。但把一個搬遷規模的決定,押在酌情年度回扣的延續上,而對手那一方的優勢卻寫進了首要稅率結構裡 — 這是一場我們不會建議你用自己的錢去下的注。
當東主把錢取出時,情況有何改變?
企業稅只是第一層;東主的抽取是第二層,而正是這裡,比較不再接近。新加坡與阿聯酋都不向股東手上的股息徵稅 — 但在薪金上,以及在股息到你手上之前已被課過多少稅上,兩地徹底分道揚鑣。
新加坡實行單層企業稅制:新加坡居民公司派發的股息,在股東手上獲豁免,不論居民或外籍,新加坡也不對股息徵預扣稅。這確實是乾淨俐落的一環,是新加坡賣點中站得住腳的部分。但股息之所以乾淨,只因它背後的利潤在公司層面已承受過最高17%。而假如東主改為給自己發薪金 — 大多數親力親為的東主,或多或少都會這樣做 — 新加坡的居民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的,自YA 2024起,應課稅收入超過S$1 million的部分最高達24%。
阿聯酋目前不對薪金或股息徵個人所得稅,並對股息、利息與特許權使用費適用0%預扣稅率。一名從自己阿聯酋公司支取高薪的東主自營者,在公司層面付0至9%的稅,而薪金與股息在個人層面都不用付。對一家成熟的貿易公司而言,分層的計算是這樣:
| 層次 | 新加坡 | 阿聯酋本土 | 阿聯酋QFZP(條件滿足) |
|---|---|---|---|
| 公司利潤 | 規模化後有效約15至17% | 有效約6至9% | 合資格收入0% |
| 派給東主的股息 | 豁免(單層制) | 無個人稅 | 無個人稅 |
| 東主的薪金 | 累進至24% | 無個人稅 | 無個人稅 |
| 股息預扣稅 | 無 | 0%稅率 | 0%稅率 |
阿聯酋這邊有一點要提醒:「沒有個人所得稅」是對現行法律的描述,不是條約鎖定的保證,而東主的稅務居民身份是另一項獨立分析 — 一名遷移的新加坡公民,需要就其個人身份而非只是公司身份取得意見。真正搬遷的操作細節,在我們談把新加坡業務遷往迪拜的文章有所涵蓋。
對貿易商來說,GST與增值稅之別會左右大局嗎?
對一條貨物從不觸及任何一國的純貿易流而言,消費稅在兩地本應近乎無關痛癢 — 但稅率與機制的差異,足以影響營運資金。新加坡的GST自2024年1月1日起維持在9%;阿聯酋增值稅在經修訂的2017年第8號聯邦法令(FDL 8 of 2017)下為5%。
對轉運或第三港貿易商而言,更值得留意的規則是徵稅範圍。在阿聯酋這邊,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完全不在增值稅範圍之內,而通常只有當貨物真正跨越阿聯酋邊境時,才需要海關編碼。執行條例第51條下的指定區規則,管的是實際處於這些區內的貨物。要注意,非居民企業就其在阿聯酋作出的應稅供應,增值稅登記門檻為零 — AED 375,000的強制門檻是給居民的 — 所以一家在阿聯酋沒有機構、卻在當地作出供應的新加坡公司,可能從第一迪拉姆的應稅供應起就要登記。這個陷阱,連同GST那邊的鏡像版本,在我們比較新加坡貿易商的GST與阿聯酋增值稅一文有完整處理。
實務上的讀法:消費稅很少決定這個比較,但它足以令一個貿易商出醜 — 假如他一口咬定「離岸貨物,哪裡都不用登記」,卻沒查清楚貨權在何處轉移、交付在何處發生。在第一批貨付運之前把貨流繪清楚,別等收到第一封FTA或IRAS的信才做。
阿聯酋的結構,真能把一家貿易公司帶到0%嗎?
可以 — 在一個具體、有文件支持的事實模式上,每項條件都滿足,而FTA自己的指引就明確描述了那個事實模式。FTA的自由區人士指引(CTGFZP1)正是逐一處理這個個案:它的公海銷售/第三港貿易例子,把一家指定區公司賣貨給外國轉售商、貨物從不進入阿聯酋的情形,視作進行合資格活動 — 亦即該筆收入以合資格自由區人士身份享0%。
條件就是全部關鍵所在,而且必須同時成立:
- 公司位於指定區(Designated Zone) — 而非任何一個自由區 — 並持有區管理當局的書面確認,因為企業稅的指定區名單並不公開。
- 依2023年第100號內閣決議(Cabinet Decision 100 of 2023)第8條,在區內有真實的實質經營:足夠的員工、場所,以及決策確實在當地作出。一間掛名辦公室是過不了關的。
- 貿易商持有貨物的所有權,而客戶是有文件佐證的轉售商或加工商 — 絕不能是最終消費者,絕不能是自然人。
- 任何確實進入阿聯酋的貨物,都須經由指定區進出。
- 不合資格收入須維持在總收入5%或AED 5 million兩者之較低者以下(2025年第229號部長決議的微額標準,該決議追溯至2023年6月1日取代了2023年第265號決議)。
-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依2025年第84號部長決議,對每一名QFZP都是強制的,不論規模大小。
- 全程遵守轉讓定價:依FDL 47/2022第34條按公平交易原則行事,並依第35至36條遵守相聯者與關連人士規則。
一旦違反條件,罰則不是按比例調整。MD 229/2025第5(2)條會就違反期間以及其後四個期間剝奪QFZP身份 — 一個壞年頭換來五年的9%。而這個立場本身,依據的是FTA的指引,那並非具約束力的法律。我們評估殘餘風險為低,而非零,並向每一位審視這個結構的貿易商如實說明。完整機制在我們談經迪拜的新加坡轉運貿易與阿聯酋指定區的大宗商品貿易的文章中逐一推演。
我們與東主溝通時用的框架是:條件成立處享0% — 而即使退到9%的後備位置,也大約只是新加坡17%的一半。一個下行風險等於你現行稅率一半的結構,是一種不尋常的風險輪廓。
第二支柱或稅收協定,會改變這其中任何一項嗎?
對一家東主自營的貿易公司而言,幾乎肯定不會 — 兩地都已實施15%的全球最低稅,而兩套實施都只在集團收入達EUR 750 million時才會套用。新加坡的《跨國企業(最低稅)法令2024》(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inimum Tax) Act 2024),對在此前四年中至少兩年年收入達EUR 750 million或以上的集團,就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徵收國內補足稅與跨國企業補足稅。阿聯酋的2024年第142號內閣決議(Cabinet Decision 142 of 2024),按同樣的15%/EUR 750 million/四年中兩年基準,就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徵收國內最低補足稅。門檻相同,底線相同。假如貴集團在EUR 750 million以下 — 而假如你正在讀一篇網誌去比較司法管轄區,那就是了 — 第二支柱不是你的問題。
新加坡與阿聯酋的雙重課稅協定由來已久,曾以議定書修訂,其後再經BEPS多邊工具(Multilateral Instrument)修改。對一個簡單的貿易結構而言,它的主要作用,是在活動橫跨兩國時裁斷居民身份與常設機構問題;由於阿聯酋預扣稅率為0%、新加坡不徵股息預扣稅,兩個方向的被動收入流,能援引的協定寬免都不多。協定何處能派上用場 — 何處派不上 — 在我們專論阿聯酋與新加坡稅收協定的文章中有所交代。
這個比較,可能在哪裡出錯?
最大的風險不在算術裡 — 而在於把有條件的0%當成無條件的,或把架構安排與隱瞞混為一談。兩者都值得直白地說一段。
先說前者:上文阿聯酋那一欄的一切,都假設結構是真的建起來的。實質經營要花錢 — 區內真實的場所、真實的員工、決策真的在那裡作出、每年經審計的賬目、越過門檻時的轉讓定價文件(依FTA申報要求,一旦相聯者交易同時越過AED 40 million的合計門檻與每類AED 4 million的門檻,披露表格即被觸發;依MD 97/2023,收入超過AED 200 million或集團達AED 3.15 billion者,須備主體檔案與本地檔案)。一個把0%收進口袋卻略過實質經營的貿易商,並沒有省下稅;他只是把MD 229/2025第5(2)條下的五年罰則往後推遲。自由區的實質經營要求,在我們香港系列的對應文章中有妥善審視,原則可直接沿用。
再說後者:世上沒有「合法逃稅」這回事。選擇一個司法管轄區、在當地建立真實的實質經營、按公平交易原則為相聯者交易定價,是合法的架構安排 — 地球上每一家跨國企業都這樣做。隱瞞收入、偽造實質經營,或藉錯誤定價把利潤轉移,在新加坡與阿聯酋一樣都是逃稅,兩地的稅務當局都很稱職,對跨境資金流的掌握也日益充分。假如一個擬議的結構,只有在文件說了事實所不支持的話時才成立,那它就是不成立。
還有一個較小、較軟的風險:上文的新加坡數字會漂移。回扣年年在變;2025年的回扣很慷慨,而未來的回扣無論往哪個方向,都沒有保證。在依賴本文任何一行回扣數字之前,先查IRAS當年的立場。
哪些法律文書管轄這些數字?
本文每一個承重的數字,都可追溯至某項首要文書,或稅務當局自己公布的指引:
| 主張 | 所管轄的範圍 | 來源 |
|---|---|---|
| 17% CIT;部分豁免:首S$10k的75%、其後S$190k的50% | 新加坡企業稅基礎 | IRAS,Corporate Income Tax Rate, Rebates & Tax Exemption Schemes |
| 初創豁免:首S$100k的75%、其後S$100k的50%,首3個課稅年度 | 新加坡新公司 | IRAS,同一頁面(計劃自YA 2020起修訂) |
| YA 2025回扣:50%,上限S$40,000;S$2,000現金補助條件 | 新加坡一次性回扣 | Singapore Budget 2025/IRAS |
| GST自2024年1月1日起9% | 新加坡消費稅 | IRAS,Current GST Rates |
| 個人最高稅率自YA 2024起,S$1m以上24% | 新加坡居民個人 | IRAS,Individual Income Tax Rates |
| 單層制;股息豁免;無股息預扣稅 | 新加坡抽取層 | IRAS/所得稅法單層制條文 |
| 新加坡DTT/MTT:15%,EUR 750m,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 | 新加坡的第二支柱 |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inimum Tax) Act 2024 |
| 阿聯酋首AED 375k為0%,以上9%;九個月內申報/繳稅(登記期限另計) | 阿聯酋企業稅基礎 | Federal Decree-Law 47/2022;FTA Decision 3/2024(登記) |
| 小型企業寬免至2029年12月31日,收入AED 3m | 阿聯酋小型企業選擇 | MD 73/2023,經MD 131/2026修訂 |
| 公海貿易=指定區QFZP的合資格活動 | 0%貿易位置 | FTA指引CTGFZP1,公海銷售/第三港貿易例子(非約束性指引) |
| QFZP的實質經營要求 | 維持0%的代價 | Cabinet Decision 100/2023,第8條 |
| 微額標準;違反即喪失身份5個期間 | QFZP的脆弱性 | MD 229/2025(取代MD 265/2023,追溯至2023年6月1日) |
| 每一名QFZP強制備經審計財務報表 | QFZP合規 | MD 84/2025 |
| 阿聯酋DMTT:15%,EUR 750m,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 | 阿聯酋的第二支柱 | Cabinet Decision 142/2024 |
| 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在增值稅範圍外;非居民門檻為零 | 貿易流的增值稅 | FDL 8/2017,經修訂;執行條例第51條 |
新加坡貿易商下一步該做什麼?
先算你自己的數字,別接受任何人的名義稅率。拿出你最近兩年的管理賬目,套用上文的新加坡表格連同當年實際的回扣情況,再按0至9%建模阿聯酋本土的後備位置 — 並且只有在你的貨流確實符合FTA指引的公海銷售事實模式時 — 才連同全部合規成本一併算入QFZP個案。真正要緊的比較,是你在你的利潤水平、你的抽取模式下的有效稅率,而不是投影片上的兩個名義稅率。
假如算出來指向阿聯酋,接下來就是排序的問題:選哪個區、它是否在指定名單上、動手之前要取得哪些書面確認,以及銀行與實質經營的搭建如何分階段推進。這正是我們企業設立顧問業務存在的意義 — 顧問與籌備,圍繞貴公司的事實而設,把風險說得像本文一樣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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