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Business Setup
新加坡公司的阿聯酋非居民增值稅登記:何時登記、如何登記
非居民增值稅登記門檻為零:新加坡公司何時須在阿聯酋登記、第48條反向徵稅何時可豁免,以及登記的方法。

Key takeaways
- 非居民門檻為零 ——《2017年第8號聯邦法令》下375,000迪拉姆的強制登記門檻,只適用於阿聯酋居民。
- 第48條反向徵稅是主要的寬免途徑 ——當阿聯酋收受方是已登記的應課稅人,便由他們自行申報銷項與進項增值稅。
- 貨物所在決定一切 ——出售時實際身處阿聯酋的貨物構成阿聯酋供應;從不踏足阿聯酋土地的貨物則完全不在範圍之內,合約再大也一樣。
- 指定區帶來一個真實的轉折 ——施行細則第51條可令指定區內的貨物供應落在範圍之外。
- EmaraTax是唯一的入口 ——聯邦稅務局的網上入門網站處理非居民申請;應預備公司註冊文件與簽署人身分證明。
- 弄錯了是要付代價的 ——根據《2021年第49號內閣決議》,逾期登記須付10,000迪拉姆固定罰款,還要加上補繳增值稅與進一步的行政罰款。
一家新加坡貿易公司,簽下了第一宗阿聯酋生意。迪拜沒有辦公室,本地也沒有牌照,手上只有貨物和一個客戶。直覺會告訴你,阿聯酋增值稅是別人要操心的事。這直覺往往站得住腳;但有時它錯得代價高昂,因為阿聯酋在一個關鍵點上,對非居民與居民的待遇截然不同——登記門檻。
阿聯酋居民企業,要到應課稅供應在十二個月內超過375,000迪拉姆時,才須登記增值稅。非居民卻沒有這條緩衝跑道。對於在阿聯酋境內作出、而又無他人須就其代為申報稅款的應課稅供應而言,一家沒有阿聯酋居民身分的企業,登記門檻是零——一宗合資格交易就可能足夠。
本文會逐一拆解:新加坡公司在甚麼情況下真的觸發這條規則;《2017年第8號聯邦法令》第48條的反向徵稅,又在甚麼時候讓貴公司置身事外;EmaraTax登記流程牽涉甚麼;以及一家已登記的非居民,此後須保存和申報甚麼。本文與我們更宏觀的阿聯酋與新加坡貿易公司比較相輔相成,後者處理同一條走廊的企業稅一面。
談細節之前,先說一句。Velmont Crest是一家顧問公司。以下是規則的字面讀法,以及實務上通常如何應用——這並非對貴公司具體情況的承諾;跨境增值稅的處理,應先對照貴公司實際的合約與付運文件核實,方可倚賴。
新加坡公司到底需不需要登記阿聯酋增值稅?
只有當它在阿聯酋境內作出應課稅供應,而又無他人須就該稅款代為申報時,才需要。這一句話承載了整個分析,句中每一節都在做實事。
「在阿聯酋境內的應課稅供應」是第一道關卡。《2017年第8號聯邦法令》(經修訂)下的阿聯酋增值稅,涵蓋供應地在阿聯酋境內的供應。一家新加坡公司,把存放在新加坡倉庫的貨物賣給鹿特丹買家,無論發票用甚麼貨幣,都沒有阿聯酋供應可言。一家新加坡公司,把擺在傑貝阿里倉庫的貨物賣給迪拜零售商,則極有可能有。
「無他人代為申報稅款」是第二道關卡,反向徵稅的價值正在此處。當阿聯酋客戶本身是已登記的應課稅人,第48條會把這宗採購視同客戶對自己作出的供應,由客戶在自己的申報表內申報增值稅。就該宗供應而言,供應商便置身事外。若客戶並未登記——消費者、未登記的小商戶、低於居民門檻的初創——下游便無人能自行申報,義務便從第一個迪拉姆起,落到新加坡供應商身上。
所以「我們需要登記嗎?」這問題的老實答案是:先追蹤貨物,再追蹤客戶。以下所有內容,都是這兩趟追蹤的展開。
非居民的「零門檻」究竟是甚麼意思?
增值稅法例中375,000迪拉姆的強制登記門檻,適用於在阿聯酋設有居住地的人;沒有阿聯酋居民身分的人,則從其須代為申報的第一宗應課稅供應起,便須登記。聯邦稅務局本身的登記指引亦反映這一點:非居民若在阿聯酋境內作出貨物或服務供應,而無他人有義務繳付該稅款,則不論金額多寡,均須登記。
這套邏輯並非要為難誰。設立門檻,是要讓規模細小的居民企業免受合規負擔之累。而非居民,按定義本就不是這套制度想保護的阿聯酋小商戶——它是一個外地供應商,其阿聯酋銷售若不設限,便會整個漏出稅網之外,因為根本沒有一家居民實體可供追討。於是阿聯酋——一如大多數增值稅司法管轄區——索性把這塊緩衝抽走。
由此帶出兩個實務後果。其一,金額無關宏旨。一宗50,000迪拉姆、涉及阿聯酋境內貨物、賣予未登記買家的交易,與五千萬迪拉姆的同類交易一樣,足以構成義務。其二,居民企業慣用的回溯框架——「我們過去滾動十二個月是否超過375,000?」——對非居民而言是錯的思路。正確的問題是逐宗交易地問:這宗供應的供應地是否在阿聯酋?客戶又能否自行申報?
東主在權衡時,通常會問:手上沒有阿聯酋商業牌照,是否就有保障?並沒有。增值稅登記與商業發牌是兩套獨立制度;聯邦稅務局為沒有阿聯酋牌照的外地公司辦理登記,是家常便飯,而EmaraTax正正為這種情況設有通道。
新加坡公司的貨物,甚麼情況下算是在阿聯酋作出供應?
大致而言,是在供應發生當時貨物實際身處阿聯酋,或新加坡公司先把貨物進口、再在本地出售之時。決定貨物供應地的,是貨物的所在,而非賣家的所在。
不妨逐一走過新加坡貿易商實際會做的貨流:
貨物由新加坡直接付運予自行進口的阿聯酋客戶。 客戶是報關進口方,以自己的登記清關,並就進口增值稅申報。一般情況下,新加坡公司並未作出阿聯酋境內貨物的供應——銷售發生時,貨物身處阿聯酋境外,或正在買家名下進口的運送途中。這種貨流單獨而言,通常不會為賣家帶來登記義務。文件才是關鍵:貿易條款、報關單,以及誰持有進口編號。
由新加坡公司自行把貨物進口阿聯酋,再在本地出售。 這時局面翻轉。新加坡公司是進口方;其後的銷售,是阿聯酋境內貨物的供應。若買家已登記增值稅,便適用下一節的反向徵稅分析。若買家未登記,新加坡公司便在無他人可代為申報的情況下作出應課稅供應——零門檻就此觸發。
寄存於阿聯酋倉庫的寄售或備供提取存貨。 這是典型的慢動作陷阱。貨物擺在迪拜一家第三方物流設施內,隨着阿聯酋訂單陸續到來而逐宗成交。這些銷售,每一宗都是阿聯酋境內貨物的供應。新加坡貿易商若考慮這種模式,應在存貨落地之前,先假定阿聯酋增值稅足印已然存在,並弄清楚它落在誰身上——是自己,還是透過反向徵稅落在其已登記客戶身上。
完全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 經新加坡轉運、第三港貿易、路線與阿聯酋海關全不沾邊的銷售——完全不在阿聯酋增值稅範圍之內。我們在經迪拜公司進行的新加坡轉運貿易一文深入探討這種貨流,因為它正是大多數阿聯酋——新加坡貿易架構的骨幹。沒有阿聯酋供應,就沒有登記問題。一般而言,只有當貨物真的跨越阿聯酋邊境時,才需要海關編號。
輸入阿聯酋的服務。 本文雖以貨物為主軸,但同一套架構同樣適用:供應予阿聯酋已登記增值稅企業的服務,由收受方作反向徵稅;供應予未登記阿聯酋客戶的服務,則可帶來同樣的零門檻登記責任。賣予阿聯酋消費者的數碼服務,正是教科書式的觸發點。
第48條的反向徵稅,甚麼時候能讓貴公司免於登記?
當貴公司的阿聯酋客戶,是為其業務而取得貨物或服務的已登記應課稅人——這時由客戶而非貴公司申報增值稅,貴公司的供應便不會逼使貴公司登記。《2017年第8號聯邦法令》第48條,把已登記的收受方視為對自己作出了該供應:它在自己的申報表內就該採購申報銷項增值稅,並在有權的情況下,於同一份申報表內把同一筆金額作進項增值稅收回。對一個完全應課稅的買家而言,兩筆分錄互相抵銷。稅務當局照樣掌握這宗交易;外地供應商則置身系統之外。
正因如此,新加坡與阿聯酋之間大多數B2B走廊,從不產生非居民登記。阿聯酋的大宗商品買家、分銷商和工業客戶,絕大多數已登記增值稅,對他們的每一宗供應都自行了結。
這套機制有幾道值得尊重的邊界:
- 它取決於客戶的身分,而這身分應舉證,不應假設。 取得客戶的TRN(稅務登記號碼)並加以核實。一個供應商若憑着假設對方已登記而以免增值稅定價,結果買家原來未登記,問題便歸他自己承擔。
- 它是逐宗供應而論的。 九十九宗作了反向徵稅的銷售,並不能為第一百宗賣予未登記買家的銷售免疫。單單一條面向零售的渠道——譬如一個把阿聯酋存貨付運予消費者的網店——就足以觸發登記,而批發賬簿卻依然乾淨。
- 收受方必須能證明其登記身分,並向聯邦稅務局提供足夠細節以核實該交易。 發出發票時馬虎潦草、令人看不清是誰申報了甚麼,正是乾淨架構在審核中失守的原因。
反向徵稅免去的是登記,而非文件。它恰恰在文書足夠嚴謹、能向聯邦稅務局證明某一宗供應的每一個迪拉姆都有人申報之時,方才生效。
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又如何?
它們完全不在阿聯酋增值稅範圍之內,句號,而且無論貨量多大,都不產生任何登記義務。一家新加坡公司,在馬來西亞買入貨物,經一家阿聯酋自由區實體的貿易台賣給肯尼亞的買家,會有一個企業稅問題——而且是個實在的問題,已在貿易公司比較一文中處理——但沒有阿聯酋增值稅事件,因為增值稅跟着貨物走,而貨物從未抵達。
這一點對考慮設立阿聯酋實體的新加坡貿易商尤關重要,正因為兩套稅制針對的是不同的東西。離岸貿易的阿聯酋企業稅分析,取決於自由區身分、實質經營與合資格活動。阿聯酋增值稅分析,則取決於貨物的實體所在。一個架構,可以在其中一條軸線上錯綜複雜,而在另一條軸線上乾淨得不值一提。把大宗貨物經指定區調動的貿易商,可在新加坡公司經阿聯酋指定區進行大宗商品貿易一文,看到兩者互動的地圖。
讓「不在範圍之內」站得住腳的紀律,是文件上的:提單、港口紀錄,以及能顯示貨物在阿聯酋境外時業權便已轉移的合約。若一條貨流實際上取道阿聯酋港口、辦了海關進口手續,卻聲稱作「不在範圍之內」處理,那不是技術細節——那是一宗未經登記的應課稅供應。
指定區如何改變分析結果?
指定區——自由區當中一個特定、以海關圍欄劃界、由內閣決議列明的子集——就某些貨物供應而言,根據增值稅施行細則(《2017年第52號內閣決議》,經修訂)第51條,被當作阿聯酋境外。因此,指定區內的一宗貨物供應,即使貨物實際身處阿聯酋土地上,也可能落在阿聯酋增值稅範圍之外。
對新加坡貿易商而言,後果是實在的。存放在指定區(例如JAFZA的圍欄區域)、並在區與區之間賣給另一家企業、貨物從不進入阿聯酋本土的存貨,可能置身增值稅網之外——同一批存貨若放在本土倉庫,則不會如此。這也是指定區在轉口貿易中佔盡上風的原因之一。
但第51條是一套有條件的制度,而非一刀切,而且那些條件並不好惹:
- 該區必須真的在指定區名單之上——「自由區」與「指定區」並非同義詞,大多數自由區都不是指定區。
- 在區內被消耗的貨物,一般會被拉回增值稅網;「不在範圍之內」的待遇,是為留待往後供應的貨物而設,不是為使用而設。
- 貨物由指定區移入阿聯酋本土,是一宗進口,對把貨物帶進來的人而言,有進口增值稅的後果。
- 與指定區相關的服務,適用的規則與貨物不同——就服務而言,該區的特殊地位要窄得多。
凡涉及依賴區域身分的事情,我們一貫的實務建議,與企業稅那一面所給的相同:在此之上搭建供應鏈之前,先把該區的身分,連同貴公司打算採用的處理方式,以書面確認下來。指定區名單會隨內閣決議變動,一個假設了某種身分的架構,距離出錯只差一次修訂。
這一切由哪些規則管轄?一手法源
本文每一項承重的主張,都能追溯到一份貴公司可以親自查閱的法律文書。地圖如下:
| 主張 | 管轄範圍 | 法源 |
|---|---|---|
| 非居民登記門檻為零;居民強制登記門檻為375,000迪拉姆 | 誰須登記阿聯酋增值稅、以及何時登記 | 《2017年第8號聯邦法令》(經修訂)及其施行細則;聯邦稅務局登記指引 |
| 反向徵稅——已登記收受方就非居民的供應申報增值稅 | 讓外地供應商免於登記的主要寬免 | 《2017年第8號聯邦法令》第48條 |
| 指定區就某些貨物供應被當作阿聯酋境外 | 區內存貨、區與區之間交易、進入本土的進口 | 《2017年第52號內閣決議》(施行細則,經修訂)第51條 |
| 應課稅人的紀錄保存責任 | 已登記非居民須保存甚麼、保存多久 | 《2017年第8號聯邦法令》第78條;稅務程序法(五年下限) |
| 逾期登記增值稅的10,000迪拉姆固定罰款 | 遲來發現義務的代價 | 《2021年第49號內閣決議》(行政罰款) |
| 新加坡GST稅率9% | 新加坡貿易商本土司法管轄區的對照 | IRAS——稅率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
凡是由指引而非立法承載某一立場之處——聯邦稅務局公開澄清、登記用戶指南——都應視之為有力,但非成文法定,並應保存那些能獨立支撐該立場的底層文件。
非居民的EmaraTax登記流程如何運作?
全程網上進行,透過聯邦稅務局的EmaraTax入門網站,且無須先持有阿聯酋商業牌照。新加坡公司應預期的次序如下:
1. 開立EmaraTax賬戶。 由一名獲授權簽署人,以一個有效電郵設立檔案。這入門網站與居民企業所用的是同一個;當貴公司表明非居民身分後,申請流程便會分岔。
2. 以非居民身分填妥增值稅登記申請。 貴公司會申報自身在阿聯酋並無居住地、描述業務活動,並且——至關重要地——解釋那些構成義務的應課稅供應。前面各節的分析,到這裏化為文書:貨物是甚麼、在哪裏、由誰購買,以及為何無他人代為申報稅款。
3. 上載證明文件。 對一家外地公司,至少應預備:公司註冊證書(對新加坡實體而言,貴公司的ACRA檔案便擔當此角色)、章程文件、獲授權簽署人的護照、代表行事的授權證明、業務活動描述,以及阿聯酋供應的憑證——合約、發票或採購訂單。由於沒有阿聯酋商業牌照,這些公司文件便要做牌照平常做的識別工作。非以阿拉伯文或英文書寫的文件,可能需要翻譯。
4. 考慮委任稅務代理。 非居民可委任一名在聯邦稅務局註冊的稅務代理,代為處理登記及日後的申報。這並非唯一途徑——外地公司自行登記者有之——但對於一家在當地無人駐守的新加坡總部而言,由一名代理或顧問在阿聯酋辦公時間內處理與聯邦稅務局的往來,通常值回票價。(我們說這番話,是以本身並非稅務代理的顧問身分:我們的角色是準備工作與顧問支援,凡需要正式委任代理之處,我們會明言。)
5. 等候TRN。 執業界指引與聯邦稅務局相關來源,一般把完整申請的處理時間定在五至二十個工作日之間;不完整的申請會被退回並附上索取資料的要求,令處理時間重新起算。一經發出,稅務登記號碼便要出現在每一張稅務發票和申報表上。
時機比機制更要緊。義務的起算日,是那些構成義務的供應之日,而非貴公司察覺之日。一家新加坡公司若在三月作出第一宗合資格供應、卻到九月才登記,手上便有一宗逾期登記,連同下文的後果。
已登記的非居民必須保存哪些紀錄?
與任何應課稅人相同的紀錄,保存至少五年——阿聯酋並不會為外地登記人另設一套較寬鬆的制度。增值稅法令第78條,連同稅務程序框架一併理解,要求保存所有作出及收受的供應紀錄、發出及收到的稅務發票與貸項通知單、進出口文件、非業務用途的貨物及服務紀錄,以及一份按期顯示應繳稅款與可收回稅款的稅務紀錄。
對新加坡貿易商而言,在聯邦稅務局審查中真正要緊的那份檔案,是能證明供應地與由誰申報的那一份。這意味着:
- 逐宗交易的付運與海關憑證——提單、空運提單、報關單,以及所用的進口編號——因為這些能確立供應發生當刻,貨物身在阿聯酋、身在指定區,還是身在離岸。
- 每一宗反向徵稅供應的客戶TRN核實,要在當時擷取,而非事後補砌。
- 凡聲稱適用指定區待遇之處的區域文件——該區的身分、貨物在區內的所在,以及貨物並未在該處被消耗的憑證。
- 增值稅申報表與計算底稿——已登記的非居民與任何人一樣要申報,而每一格背後的計算底稿,都要經得起五年的回溯。
電子紀錄獲接納;五年是下限,而與房地產相關的紀錄另有較長的十五年要求,雖然這一項鮮少困擾貨物貿易商,但知道它存在總是好的。新加坡本身在IRAS之下的紀錄保存責任並行不悖——保存一份能同時滿足兩地當局的乾淨交易檔案,比保存兩份平庸的來得便宜。
弄錯了,代價是甚麼?
《2021年第49號內閣決議》下,逾期登記固定罰款10,000迪拉姆,加上本應收取的補繳增值稅,再加上遲繳款項的行政罰款表。這10,000迪拉姆是固定的——不隨逾期時間長短而遞增——但它是損害中最小的一部分。
更大的風險敞口是商業上的。在未登記交易那幾個月裏,本應向客戶收取的增值稅,事後通常無法向他們追回;它會從新加坡公司的利潤裏出。以5%的稅率而言,這聽起來或許還撐得住。但對一本利潤只有低單位數的貿易賬簿來說,它不是一個可以四捨五入抹去的零頭——它可能就是那道利潤。
這裏還有一層我們在每一篇架構文章都會加上的誠實聲明:這一切都不是一場隱瞞的遊戲。因為分析確實艱難而遲了登記,是一宗有罰款的合規失誤。把發票做成把阿聯酋供應偽裝成離岸供應,則完全是另一類問題。讓立場守法的方法,是讓它有文件可依:真實的貨流,以及付運文件實際支持的供應地,把稅放在法律指派的位置。
這與新加坡貿易商熟悉的GST相比如何?
架構相近,參數有別。新加坡GST稅率為9%(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據IRAS),出口與國際服務適用零稅率;阿聯酋增值稅稅率為5%,另有自己的零稅率與「不在範圍之內」類別。兩套制度都以類似反向徵稅的機制,對跨境B2B貨流徵稅,而不逼使每一家外地供應商登記。兩者都以供應地——而非賣家所在地——作為組織原則。
| 項目 | 新加坡GST | 阿聯酋增值稅 |
|---|---|---|
| 標準稅率 | 9%(自2024年1月1日起——IRAS) | 5% |
| 居民登記門檻 | 100萬新加坡元應課稅營業額 | 375,000迪拉姆 |
| 非居民待遇 | 就特定供應設海外供應商登記制度 | 無他人申報時門檻為零;第48條反向徵稅寬免 |
| 從不進入該地區的貨物 | 不在範圍之內 | 不在範圍之內 |
| 特殊區域 | 零GST倉庫、海關自由貿易區 | 增值稅指定區(施行細則第51條) |
| 紀錄保存 | 5年 | 5年(房地產紀錄15年) |
新加坡財務團隊的GST直覺,比大多數都更能過渡過來:核實交易對手的登記身分、記錄貨物的移動,並把倉庫所在地當作一個稅務決定。兩套間接稅制度的完整正面對決,在新加坡貿易商的GST與阿聯酋增值稅比較一文。
登記——或重組——會否才是更聰明的一步?
有時候登記是計劃,而非罰則。一個作出零稅率或大量反向徵稅供應的非居民,鮮少從中得益;但一家承擔了實在的阿聯酋進項增值稅——倉儲、物流、本地服務——同時又有阿聯酋應課稅供應可供抵銷的新加坡公司,或會發現登記正是讓那筆增值稅不再是成本的辦法。
不過,更常見的策略答案是結構性的。如果阿聯酋銷售正由偶爾一船貨,變成一條長駐的業務線,那麼一家阿聯酋實體——通常是一家自由區公司——會改變整個框架:該實體是居民,按正常門檻登記,以自己的海關編號進口,以客戶認得的TRN在本地發出發票,並置身於企業稅制度之內——而正是那套制度的自由區稅率,才是大多數新加坡貿易商當初看上阿聯酋的原因。這實體該是分公司、子公司,還是一家獨立的貿易公司,是新加坡公司的阿聯酋子公司架構一文的主題,而各自的企業稅後果則見於上述比較一文。它同時把非居民增值稅問題化解於無形,而非去回答它——過了某個貨量,這才是更乾淨的結果。
話雖如此,恐慌是設立實體的差勁理由。零門檻比初看之下要窄:大多數新加坡至阿聯酋的貨流,不是離岸(不在範圍之內),就是賣予已登記買家的B2B(已作反向徵稅)。設立實體的決定,應由貿易策略驅動——銀行、海關、企業稅、客戶期望——而增值稅只是其中一項考量,不是那個扳機。
若貴公司正在面對這個問題,該從何入手?
把貴公司實際經營或計劃輸入阿聯酋的每一條貨流都攤開來——來源地、倉庫、報關進口方、客戶、客戶的TRN登記狀況——再逐條對三個問題作測試。供應當時,貨物是否身在阿聯酋(或指定區)?客戶能否根據第48條自行申報?若不能,第一宗這樣的供應是何時發生的?這三個答案,會告訴貴公司:是根本沒有義務、有一份反向徵稅檔案要記錄好,還是有一宗登記要辦——也許是一宗值得主動處理、而非坐等被查出的逾期登記。
這正是我們作為商業設立顧問所做的那種梳理工作,把增值稅足印連同實體問題與企業稅立場一併審視,因為一個只為一種稅調校、卻對其餘視而不見的架構,通常對哪一種稅都算不上調校得好。我們提供顧問與準備工作;我們不擔任稅務代理或聯邦稅務局代表,本文所述亦非對規則如何應用於貴公司具體情況的承諾。
若貴公司是一家有阿聯酋貨流——無論已在進行還是尚在計劃——的新加坡貿易商,請帶上付運文件與客戶名單,我們會坦白告訴貴公司,如今站在零門檻的哪一邊。透過WhatsApp與我們聯絡:+971 54 794 9327,或經網站預約一次顧問諮詢。當貨流都攤在桌面上,分析很快就有結果。它只有在貨都已出運之後才發生時,才會變得昂貴。
Published · Upda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