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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迪拜公司做公海銷售:香港貿易商如何做到0%
香港貿易商如何透過迪拜指定區公司經營公海銷售,享阿聯酋企業稅0%——範例82、每一項條件與真實風險。

Key takeaways
- 範例82白紙黑字:FTA自由區指引(CTGFZP1)的範例82明文涵蓋「公海銷售或第三港貿易」,並認定指定區貿易商屬於經營合資格活動。
- 指定區,非普通自由區:所在園區必須是指定區,而非僅僅一個自由區;偏偏企業稅並無另行公布一份指定區名單。
- 八項條件同時成立:區內要有真實實質、對貨物持有所有權、有文件佐證的分銷商客戶(絕不可以是最終消費者或自然人),以及守住微量標準。
- 一次違反,五個稅期:部長決議229/2025第5(2)條會在違反當期,連同其後四個稅期,一併撤銷合資格自由區人士資格。
- 增值稅幾乎全數消失:根據聯邦法令8/2017,從未進入阿聯酋的貨物不屬阿聯酋增值稅範圍,貿易流本身不會有增值稅式的滲漏。
- 立論建基於指引,而非法律:殘餘風險低但非零;即使退一步落到9%,亦僅約為香港16.5%主流稅率的一半。
一家香港貿易公司向深圳工廠採購電子元件,轉手賣給鹿特丹的分銷商,貨櫃由鹽田直航鹿特丹。貨物從來沒有踏足香港。數十年來,這種第三港模式是香港轉口經濟的骨幹,而隨之而來的稅務問題——這筆利潤究竟在哪裏課稅?——一直靠着逐案向稅務局提出的離岸申索來解決。
阿聯酋就同一條問題,在自己公布的指引裏白紙黑字給了答案,還附上一個數字:0%。
真正發揮作用的法律工具,是聯邦法令47/2022之下的合資格自由區人士(QFZP)制度;真正發揮作用的段落,則是FTA《自由區人士企業稅指引》(CTGFZP1)的範例82。本文會把整套機制走一遍:何謂公海銷售、為何香港模式幾乎完美對應、範例82實際講了甚麼、每一項必須成立的條件、違反其一的代價,以及坦白的風險落在哪裏。這是我們香港系列中技術最深的一篇——若想先看較宏觀的比較,請由支柱文章阿聯酋對香港——貿易公司該選哪邊入手,再回來這裏。
進入細節前先講一句。Velmont Crest是一家諮詢公司。本文任何內容都不是裁定、不是保證,也不是就貴公司實況作出的承諾——QFZP制度條件繁多,0%稅率是否適用於貴公司的交易,完全取決於結構實際上如何搭建、如何運作。請把本文當成一張地圖,而非一紙放行證。
公海銷售,究竟是甚麼?
公海銷售——FTA指引稱之為「公海銷售或第三港貿易」——是指貴公司在甲國採購貨物,賣給乙國的買家,貨物直接在這兩國之間付運,從不進入貴公司貿易實體所在的國家。所有權可以在貨物於海上、於起運地或於目的地時轉移;夾在中間的貿易實體,在交易鏈的某一環持有所有權,卻從不在自己的所在司法管轄區取得實物佔有。
三方當事人、兩道邊境,由單一條發票鏈串起:
- 起運地供應商——譬如一家寧波製造商——賣貨給貴公司的貿易公司。
- 貴公司的貿易公司——夾在中間的實體——持有所有權,並加上一個利潤加成重新發出發票。
- 目的地買家——漢堡或蒙巴薩的分銷商——向貴公司的貿易公司購貨並提貨。
貨櫃由寧波駛往漢堡。貴公司貿易實體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看到的是文件、資金往來和一筆利潤。它從來看不到貨物本身。
這套商業邏輯由來已久,也完全正當:中間實體承擔供應商關係、信貸風險、定價知識和買家網絡。稅務上要問的,無非是那筆利潤在哪裏課稅。香港的答案一向是「講得通的話,哪裏都不課——前提是你能贏得離岸申索」。阿聯酋的答案,對一家搭建妥當的指定區公司而言,則是「就在這裏,課0%」。
為何這套模式跟香港貿易格局如此契合?
因為經典的香港交易,本身就是一宗公海銷售——這套結構幾乎是照着它畫出來的。一個從中國內地採購、銷往歐洲、非洲或南亞的香港貿易商,手上的貨物本來就從不在香港靠泊;換成阿聯酋結構,唯一改變的,只是坐在發票鏈中間的是哪一個實體。
看看標準模式。一家香港有限公司以深圳FOB價買入、以鹿特丹CIF價賣出,賺取差價。在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下,這筆利潤只有在得自香港時才須課稅——而當合約有部分在香港洽談,一筆貿易利潤是否得自香港,正正是離岸申索雙方角力的戰場。離岸申索要逐案、事後爭辯,舉證責任在納稅人一方。贏了,利潤不落香港稅網;輸了,便按16.5%課稅(兩級制下,首200萬港元按8.25%)。
現在把同一宗交易改由一家阿聯酋指定區實體來做,不確定性就倒轉過來。你面對的不再是一場事後的來源之爭,而是一套公布在案的條件,加上稅務機關親自寫下的實例明言:這項活動,這樣做,合資格享0%。條件相當嚴苛——本文大半篇幅都會花在上面——但它們可以事先知曉。這就是結構上的分別。香港給你的,是一個等年度結算後才去爭辯的立場;阿聯酋給你的,是一個逐季持續賺取的立場。兩套制度的正面對決,我們在香港16.5%對阿聯酋稅——貿易商該怎麼算裏有詳細比較。
FTA指引的範例82,實際上講了甚麼?
FTA《自由區人士企業稅指引》(CTGFZP1)的範例82,置於「在阿聯酋境外分銷貨物或物料(公海銷售或第三港貿易)」這個標題之下,並得出結論:一家指定區公司賣貨給海外分銷商,而貨物從未進入阿聯酋,即屬「經營合資格活動」。這就是FTA,在自己的指引裏,把0%制度套用到不折不扣的第三港事實格局之上。
逐一走過這個實例的立足點,因為每一項元素都是承重牆:
- **賣方是一家指定區公司。**不是隨便一家自由區公司——而是一家位於指定區的公司。這個區別關係極大,下文會拆開來講。
- **買方是一家海外分銷商。**不是消費者,不是個人。分銷這項合資格活動屬於企業對企業的活動:貴公司的客戶必須把貨物轉售、加工,或以其他商業方式經營這些貨物。
- **貨物從未進入阿聯酋。**不靠阿聯酋口岸,不辦阿聯酋清關。純粹的第三港流轉。
- **結論是「經營合資格活動」。**在整套制度的架構裏,得自合資格活動的收入即為合資格收入,而合資格自由區人士根據聯邦法令47/2022,就合資格收入繳付0%企業稅。
要弄清楚範例82是甚麼、又不是甚麼。它是稅務機關就自己的制度公開發表的詮釋——在立法未直接點名貴公司這門生意之前,這已是最強的安心來源。然而,它並非具約束力的法律。FTA指引陳述的是機關的立場,而機關可以修訂;指引本身就載有免責聲明,指其實例不應用作法律或稅務意見的依據。我們把話說白,是因為一個部分建基於指引的結構,承擔的是低殘餘風險,而非零風險;任何跟你說「零風險」的人,都是在賣東西給你。這點在風險一節會再談。
但它的分量,怎麼強調都不為過。公海貿易並不是從含糊條文裏硬擠出來的創意解讀。FTA看着香港賴以立足的那門生意,用一個實例白紙黑字寫下:它合資格。
要享0%稅率,哪些條件必須全部成立?
下列每一項條件,都必須同時成立,而且每一個稅期都成立——QFZP制度是「而且」的邏輯,任何一項失守,賠上的不是那一單生意,而是整個資格。這一節是全文的核心。把它列印出來,逐項對照貴公司的結構。
1. 園區必須是指定區——並取得書面確認
分銷貨物這項合資格活動,就其適用於第三港貿易而言,屬於指定區公司。在非指定園區持有一張普通的自由區牌照,不會讓你套上範例82。指定區是自由區當中一個有明確定義的子集——本來是增值稅概念(有圍網、受海關管控的區域,根據增值稅施行細則的指定區條文,就某些增值稅目的視為位於阿聯酋境外)——而企業稅制度在分銷活動上,沿用了同一個概念。
陷阱在這裏:企業稅並沒有另行公布一份指定區名單。增值稅的指定區名單你看得到——譬如內閣決議43/2019,就把Al Hulaila工業區、Al Hamra工業區和Al Ghail工業區(三者均屬RAKEZ)加了進去,而富查伊拉石油工業區(FOIZ)一般亦視為指定區——但你沒辦法調出一份官方公布的名單,確認貴公司所在園區在企業稅上的地位,然後歸檔存查。FTA自己的指引就叫納稅人向所屬自由區當局查證,確認自己在企業稅上究竟身處自由區還是指定區。所以專業的答案很悶:在註冊公司之前,先讓園區當局以書面確認,該園區的實體就企業稅分銷活動而言合資格作為指定區公司。這是向園區當局提出的標準問題——直接問;若一個園區不肯把答案寫下來,這份沉默就是你的答案。我們那篇香港貿易公司最適合哪個阿聯酋自由區,正正講解各園區在這一點上的分別。
2. 區內要有充足實質
內閣決議100/2023第8條,要求QFZP在自由區維持充足實質:核心創收活動必須在區內進行,並配以充足的資產、充足數目的合資格全職僱員,以及充足金額的營運開支。所謂「充足」,是對照活動本身來衡量的——一個每月走四十個貨櫃的交易枱,需要的遠不止共用牆上的一塊掛牌。
對一個公海貿易商來說,核心創收活動就是貿易本身:跟供應商議價、跟買家敲定價格、打理整盤生意、安排物流和融資。這些職能——執行的人,以及他們作出的決定——都必須坐落在區內。一個每一項商業決定其實都在灣仔辦公室拍板的阿聯酋實體,不過是一家披着指定區牌照的掛名辦公室,經不起查核。這在操作層面上的意思,我們在阿聯酋自由區實質要求裏講得很深,下文的實務一節亦會再談。
3. 貿易商必須持有貨物的所有權
貴公司的阿聯酋公司必須真正地買賣貨物——從供應商取得所有權、把所有權轉予買家——而不只是替這宗交易做中介、收取佣金。分銷這項合資格活動,講的是分銷貨物;一家從不擁有貨物的公司,做的是另一回事(代理或經紀收入,分析方式並不相同)。貴公司的合約、發票和貿易條款(Incoterms),都要顯示阿聯酋實體處於所有權鏈之中。背對背銷售合約沒問題;一份因你撮合雙方而付你2%的「佣金協議」,則不是這個結構。
4. 客戶必須是分銷商或加工商——絕不能是最終消費者,絕不能是自然人
範例82的買方一側,是一家分銷商。分銷活動要求貴公司的客戶,是把貨物轉售、加工或改動、或用作組件的企業——又或者是公益實體。賣給最終消費者,不在這項活動之內;賣給自然人,更是徹底出局。
落到實處,這意味着帶稅務目的的客戶盡職審查。就每一個買家,留住能證明其身分的證據:營業牌照或登記冊摘錄、網站、合約中一句確認貨物是為轉售或加工而購入的條款。漢堡的電子產品分銷商、蒙巴薩的建材批發商、傑貝阿里的加工商——都沒問題。一個自用的零售客戶則不行,而這樣一份夠分量的合約,足以毒害整個稅期。把分銷商確認寫進貴公司的標準銷售合約,證據自然會累積下來。
5. 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必須經指定區進口
純粹的公海交易從不觸及阿聯酋,所以就那些貨流而言,這項條件是休眠的。但大多數真實貿易商,遲早都會走混合貨流——有些貨供阿聯酋或海灣國家(GCC)客戶,有些過境。凡是貨物確實進入阿聯酋、並分銷給指定區以外的阿聯酋客戶,這項活動就要求貨物經指定區進口。若把一批貨在阿聯酋口岸卸下、直接進入內地,由貴公司的區內實體賣出,卻從未取道區內,那你手上就有一筆來自非合資格貨流的收入——而這會牽出下一項條件。
6. 微量標準:非合資格收入不得超過5%與500萬迪拉姆兩者中的較低者
QFZP獲准有一絲非合資格收入——但也只是一絲:它不得超過總收入的5%與500萬迪拉姆兩者中的較低者。一旦越界,貴公司不是只就超額部分繳9%;而是徹底失去QFZP資格,當期如此,之後亦然(見下一節)。
留意那個會絆倒成長中貿易商的不對稱之處:收入達1億迪拉姆時,貴公司的上限是500萬迪拉姆,而不是永遠5%。收入達5億迪拉姆時,上限仍然是500萬迪拉姆——這時只等於整盤生意的1%。生意愈做愈大,可用的餘裕就愈少。正因如此,有紀律的貿易商會把任何非合資格業務(內地零售、對自然人的服務)隔離在另一家實體裏,而不是任由它留在QFZP之內。在第一單混合交易之前就劃好這條界線,遠比年結時才拆解容易。
7. 經審計財務報表——強制,無重大性門檻
部長決議84/2025,令經審計財務報表對每一個合資格自由區人士都成為強制要求,不論規模大小。不是「收入門檻以上」——是每一個QFZP。一個開業第一年、只有三宗交易的貿易實體,一樣要做審計。為它預留預算,及早委任核數師,並保持一套真正審計得來的賬簿:對公海貿易商而言,這意味着每一單交易都要有完整的文件鏈——採購合約、銷售合約、提單、保險、資金往來——並與賬目對齊核對。這項責任,與企業稅申報表本身分開,而且是額外的;根據聯邦法令47/2022,企業稅申報表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提交。企業稅登記是另一項獨立責任,有其自身由FTA決議訂定的期限,所以要把它當成日程上另立一條的事項,而非併入申報的時鐘裏。
8. 轉讓定價合規
QFZP的條件,包括遵守獨立交易原則(聯邦法令47/2022第34條)及轉讓定價文檔要求。若貴公司的阿聯酋貿易商向相聯者買貨或賣貨(第35條)——當香港公司作為供應商繼續存在、或內地工廠由家族擁有時,這是常見格局——每一個相聯者之間的價格,都必須在獨立交易基礎上站得住腳。合規分層如下:相聯者交易超過4,000萬迪拉姆時,轉讓定價披露表須隨企業稅申報表一併提交;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的責任,則在收入超過2億迪拉姆、或身處合併收入超過31.5億迪拉姆的集團之上時觸發(部長決議97/2023)。關連人士的付款(第36條)——付給自己的薪酬、付給自己名下物業的租金——同樣必須按市場價值計算。
對香港貿易商來說,這通常是最被低估的一項條件。人總想在當年最合乎說法的那家實體裏,留一道薄薄的利潤。忍住。整個結構的強度,取決於你自己各實體之間的定價;當中的機理,我們在香港與阿聯酋之間的轉讓定價裏有交代。
違反一項條件,會發生甚麼事?
根據部長決議229/2025第5(2)條,你會在違反當期,連同其後四個稅期——合共五個稅期——失去QFZP資格。在這些稅期內,貴公司的自由區公司,會像任何普通企業一樣課稅:應課稅所得首375,000迪拉姆課0%,以上課9%,一律如此,連本可作為合資格收入的公海利潤也不例外。
停下來細想一下,因為這會令上面每一項條件都改觀。若在某一年賣了600萬迪拉姆的貨給最終消費者,以致越過微量標準,代價不是就600萬迪拉姆課9%,而是就貴公司在最多五年內的全部利潤課9%。一盤每年賺2,000萬迪拉姆的生意,單單一個馬虎的稅期,在整段罰則窗口內就可能付出約900萬迪拉姆的稅。這些條件,不是一份大致達標就算的清單;它們是一條你要遠遠避開的界線。
給讀過舊資料的人一則提示:部長決議229/2025取代了部長決議265/2023,並追溯至2023年6月1日生效。凡是建基於部長決議265/2023的文章和意見,講的都是一部已廢除的法律工具——請核對你所倚賴的任何資料,是否引用了現行決議。
兩點坦白的緩解之道。其一,正因為有這道懸崖,這個結構獎勵的是流程,而非聰明:每季例行檢查微量比率、客戶分類和實質證據,花費不多,卻消除了大部分跌下去的可能。其二,即使退一步落到後備方案,也不是甚麼災難——9%大約只是香港16.5%的一半。條件失守,你落腳的,仍是一個比你離開的那個更便宜的制度。
對一個交易枱來說,「實質」到底是甚麼意思?
實質,意思是貿易決定真真正正在區內、由真真正正身處區內的人作出——內閣決議100/2023第8條所講的「充足」資產、人手和開支,按貴公司的活動規模而定。對公海貿易商而言,落到實處大概是這個樣子:
- **指定區內一間真實的辦公室。**彈性辦公桌或許能滿足牌照要求;至於它是否滿足貴公司交易量所需的「充足」,則是另一回事。讓場地配得上活動。
- 在阿聯酋僱用的合資格人員,實地在區內辦公,做核心工作:供應商議價、買家定價、合約執行、物流協調、貿易融資。對東主自營的貿易商來說,這往往由東主本人搬遷開始——不少香港東主正是這樣做,把這個結構跟以黃金簽證移居迪拜配成一套。
- **決定要在作出的地方留下憑證。**董事會會議紀錄在阿聯酋簽署、定價審批由駐阿聯酋員工作出、合約由阿聯酋簽署人簽立。萬一日後起爭議,那條書面軌跡就是實質。
- **與說法相稱的營運開支。**租金、薪酬、保險、系統——一張損益表若唯一的阿聯酋成本就是牌照費,它自己已把故事講了出來。
在區內(某些職能而言,在阿聯酋境內)外判,在有妥善監督下是獲准的,所以一個精簡的交易枱,可以倚靠區內的服務供應商。不能外判的,是那顆商業大腦。若價格、交易對手和風險都在香港拍板,利潤的重心就在香港,而FTA,以及——另一邊廂——香港稅務局,都可能對這個事實產生興趣。把牌照搬過去、卻不把決定搬過去,換來的是兩個司法管轄區的成本,和一個都沒有的保護。
從未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增值稅怎麼處理?
根據聯邦法令8/2017(經修訂),從未進入阿聯酋的貨物,不屬阿聯酋增值稅範圍——不是零稅率,不是豁免,而是根本在制度之外。因此,純粹的公海貨流,就交易本身而言,不產生任何阿聯酋增值稅:貴公司的銷售沒有銷項增值稅、沒有進口增值稅,一般也不需要海關代碼,因為海關代碼一般只在貨物實際越過阿聯酋邊境時才需要。
三個值得知道的增值稅邊緣情況:
- **登記。**阿聯酋居民企業,應課稅供應達375,000迪拉姆時觸及強制增值稅登記——但範圍之外的公海銷售,並不計入其中。一個純做第三港生意的指定區貿易商,可能根本沒有任何阿聯酋應課稅供應。(在阿聯酋作出應課稅供應的非居民企業,面對的是零登記門檻——這是一家沒有阿聯酋實體、卻向阿聯酋境內銷售的香港公司的陷阱,詳見香港公司要在阿聯酋繳稅嗎。)
- **實物停在區內的貨物。**貨物一旦真的卸落貴公司的指定區,增值稅施行細則的指定區條文便接手——指定區就某些貨物供應而言,視為位於阿聯酋境外,並有其自身的條件。同一個園區,另一本規則手冊;別假設公海那套分析可以照搬過來。
- **比較的參照點。**香港沒有增值稅或商品及服務稅(GST),所以這是打平,而非優勢——但對那些拿會對貿易流課稅的司法管轄區來作比較的貿易商而言,這種「範圍之外」的處理就有其分量。完整分析見貨物從未進入阿聯酋時的阿聯酋增值稅。
老實說,這個立場有多穩?
這個立場,建基於FTA公布的指引,而指引並非法律——所以殘餘風險低,卻不是零,你應該在心裏有數的前提下去搭建結構。以下是我們讀出來的風險地圖:
**已入法的部分:**QFZP制度本身、0%/9%的架構(聯邦法令47/2022)、實質要求(內閣決議100/2023)、微量標準規則、五個稅期的後果(部長決議229/2025)、審計強制令(部長決議84/2025)。這些是法律工具,不是意見。
**屬於指引的部分:**把「分銷貨物」這項合資格活動套用到第三港貿易——範例82。FTA已清楚、公開地陳述其詮釋,納稅人合理地倚賴它。但指引可以修訂,而一個實例並不是針對貴公司實況的私人裁定。萬一FTA日後收窄其解讀,文檔充分的結構,可以站在有利位置主張「合理倚賴」;文檔單薄的則不能。
**屬於行為風險、而非法律風險的部分:**現實中的失敗方式,不是FTA推翻範例82——而是貿易商違反了早被提醒過的條件。一筆賣給最終消費者的交易、一個爆掉的微量比率、一份從來沒有建立過的實質檔案。這個制度的風險,大部分住在你自己的營運裏。
還有一層,是每篇談架構的文章都該有的坦白:世上沒有「合法逃稅」這回事。建立一家真正在營運的指定區公司,有真實的人作出真實的決定,按獨立交易原則定價——那是合法的架構安排,也正是整個制度當初設計來吸引的東西。隱瞞實益擁有人、替其實發生在別處的決定造紙、或為轉移利潤而錯誤定價相聯者交易,那是逃稅,而且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同時站不住腳。若一個方案要靠沒有人細看才行得通,它就不是一個方案。
本文每一項論斷,出處在哪裏?
| 論斷 | 所管轄的事項 | 出處 |
|---|---|---|
| 合資格收入課0%;375,000迪拉姆以上按9%標準稅率;申報表於財政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提交 | 阿聯酋企業稅架構 | 聯邦法令47/2022 |
| 指定區公司向海外分銷商做公海銷售/第三港貿易=合資格活動 | 0%公海立場 | FTA指引CTGFZP1,範例82(指引,無約束力) |
| 充足實質——活動、資產、人手、營運開支都在區內 | QFZP實質測試 | 內閣決議100/2023,第8條 |
| 違反=違反當期加其後4個稅期失去QFZP資格 | 失敗的代價 | 部長決議229/2025,第5(2)條(取代部長決議265/2023,追溯至2023年6月1日) |
| 每個QFZP都強制經審計財務報表 | 審計責任 | 部長決議84/2025 |
| 獨立交易原則;相聯者;關連人士 | 轉讓定價 | 聯邦法令47/2022,第34–36條;部長決議97/2023(文檔門檻) |
| 從未進入阿聯酋的貨物不屬增值稅範圍;指定區貨物規則 | 增值稅一面 | 聯邦法令8/2017(經修訂);增值稅施行細則,指定區條文 |
| Al Hulaila、Al Hamra、Al Ghail加入增值稅指定區名單 | 園區地位(增值稅) | 內閣決議43/2019 |
| 香港利得稅8.25%/16.5%兩級制;地域來源徵稅制 | 比較 | 香港《稅務條例》制度 |
| 集團合併收入≥7.5億歐元(前4年中有2年)、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課15%最低稅 | 支柱二——兩邊皆然 | 香港《最低稅條例》(2025年6月6日制定);阿聯酋內閣決議142/2024(DMTT) |
對一盤中型生意,數字比起來如何?
以一個第三港貨流每年淨賺1,000萬迪拉姆(約2,100萬港元)的貿易商為例,把幾個坦白的情景比一比:
| 情景 | 貿易利潤的實際結果 | 取決於甚麼 |
|---|---|---|
| 阿聯酋指定區,所有QFZP條件成立 | 0% | 本文每一項條件,每一個稅期 |
| 阿聯酋自由區,QFZP資格失守 | 首375,000迪拉姆課0%,以上課9% | 後備方案——自動適用,無須爭辯 |
| 香港,離岸申索成功 | 離岸利潤約0% | 逐案爭辯,事後才有定論 |
| 香港,離岸申索失敗或根本沒提 | 首200萬港元課8.25%,以上課16.5% | 預設結果 |
再把個人一層疊上去。阿聯酋對薪酬或股息不徵個人所得稅,目前對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亦不徵預扣稅——利潤在公司層面以0%或9%結清後,原封不動地到達東主手上。香港的薪俸稅累進至17%,以15–16%的標準稅率封頂。至於規模這回事:15%的支柱二最低稅,只觸及合併收入達7.5億歐元以上的集團(前四年中有兩年,適用於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香港《最低稅條例》和阿聯酋的DMTT(內閣決議142/2024)皆然。一家東主自營的貿易行離它遠得很,何況兩個司法管轄區的規則本就互相對應。
我們一再回到的那個框架:條件成立便是0%,即使退到9%的後備方案,也大約只是香港16.5%的一半。阿聯酋結構的最壞情形,勝過香港結構的預設情形。
實際上,搭建這個結構有哪些步驟?
搭建的次序很重要,因為當中兩步——園區確認和實質——在第一單交易之後就無法補做。一個正在研究此事的貿易商,大概會依這個次序來走:
- **先把貨流理清,才去揀任何東西。**哪些交易是純第三港?哪些觸及阿聯酋?哪些交易對手是相聯者?這些答案,決定園區選擇、微量標準的規劃,以及轉讓定價的範圍。
- **篩選指定區,並取得書面確認。**要求每個候選園區當局,以書面確認其就企業稅分銷活動而言的指定區地位。沒有信,就不註冊。
- **以正確的牌照活動註冊。**牌照應涵蓋與你實際所做相符的貿易/分銷;活動清單對不上,日後招惹問題。
- **由第一天起建立實質。**場地配得上生意規模、駐阿聯酋員工做核心貿易工作、董事會和定價決定在區內作出並記錄在案。老老實實地決定,由誰搬過去。
- **把交易的文件做妥。**背對背合約顯示阿聯酋所有權、每一份銷售合約都有分銷商確認、每一批付運的完整文件鏈都對應賬目分錄歸檔。
- **在第一單相聯者交易之前,先訂好轉讓定價政策。**香港實體(若它繼續存在)與阿聯酋貿易商之間,按獨立交易原則定價,並即時做好文檔——而不是到申報時才倒推出來。
- **及早委任核數師,並登記企業稅。**部長決議84/2025不給你任何規模豁免;九個月的申報時鐘,由你第一個財政年度結束起計,而登記另有其獨立期限。
- **裝好每季的自我檢查。**微量比率、客戶分類覆核、實質證據檔案、轉讓定價監察。一季一個下午,對沖的是五個稅期的下行風險。
想要這套搭建的精簡版——時間表、園區比較、哪些可以並行——的貿易商,應該讀香港貿易商的60天迪拜落地攻略。
動手搭建之前,先把它談清楚
範例82是真實而且已公布的,它直接對應香港的第三港交易。這個0%同時也繫於八項條件一齊成立、由五個稅期的罰則把守,並且部分建基於指引而非成文法。一樣東西若既是真正可得、又真正不留情面,那正正是那種值得在付出任何牌照費之前,先花一個鐘頭對照你自己具體貨流細細審視的結構。
這份審視,正是我們的工作。Velmont Crest為跨境貿易商提供商業設立諮詢:園區選擇與書面指定區確認、實質設計、貿易文件包,以及轉讓定價的基礎工作——諮詢與準備支援,一律按貴公司的指示、依貴公司的實況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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