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Business Setup
新加坡公司需要在阿聯酋繳稅嗎?
新加坡公司只有在阿聯酋構成關聯時才須繳企業稅——常設機構、實際管理地或源自阿聯酋的收入。逐項拆解每條界線的真正落點。

Key takeaways
- 沒有關聯,就沒有稅。 從新加坡付運貨物給阿聯酋買家、由新加坡發出發票、在阿聯酋沒有任何據點,本身不會產生阿聯酋企業稅。
- 存在三項觸發點: 常設機構(聯邦法令47/2022第14條)、源自阿聯酋的收入(第13條),或內閣界定的關聯——另外還有第四條路。
- 預扣稅率是0%。 沒有常設機構的源自阿聯酋收入,今天適用0%預扣稅率,因此實際風險落在常設機構與居民身分,而非預扣稅。
- 實際管理地陷阱真實存在。 一家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若日常由一位住在迪拜的董事營運,可能就其全球收入變成阿聯酋稅務居民。
- 增值稅對非居民設零門檻。 新加坡公司作出位於阿聯酋的應稅供應,可能由第一個迪拉姆起就須登記增值稅。
- 有時阿聯酋實體才是更好的答案。 利潤37.5萬迪拉姆以內0%、以上9%——對比新加坡17%的名義稅率——一個刻意設立的阿聯酋子公司,勝過一個意外構成的阿聯酋關聯。
先把答案放在最前,因為這正是搜尋欄裡的那條問題:一家新加坡公司,並不會單單因為它是一家與阿聯酋有往來的新加坡公司而繳阿聯酋稅。 阿聯酋只有在外國公司與阿聯酋之間存在某種連結——一種關聯——時才會向其徵稅,而界定這種關聯的規則,白紙黑字寫在2022年第47號聯邦法令,即《阿聯酋企業稅法》之中。本文會逐條走過每條界線的落點、新加坡東主真正中招的地方,以及甚麼時候明智之舉是不再當非居民、乾脆有意識地設立一個阿聯酋實體。
在細節之前先說一句。Velmont Crest是一家顧問公司。下文沒有一句是對貴公司具體情況的承諾——關聯問題取決於細節,例如由誰簽署、在哪裡簽署、以及簽署得有多頻繁,兩家組織圖一模一樣的公司,可以落在界線的兩邊。請把本文當作地圖,而非裁決。
新加坡公司需要在阿聯酋繳稅嗎?
不是預設要繳。一家在新加坡註冊、在阿聯酋沒有據點、沒有阿聯酋員工、也不在阿聯酋作決策的公司,就其新加坡利潤而言,不繳阿聯酋企業稅——即使它相當一部分客戶都在迪拜或阿布扎比。
《阿聯酋企業稅法》向兩類人徵稅:居民人士(就全球收入徵稅,受豁免規限)與非居民人士(只就特定與阿聯酋相關的收入徵稅)。從阿聯酋的角度看,一家新加坡公司起步時是非居民人士,而非居民人士只在以下三條支柱上須課稅:
- 可歸屬於阿聯酋常設機構(PE)的收入——聯邦法令47/2022第14條界定常設機構何時產生。
- 源自本國的收入而不歸屬於常設機構——這屬第13條的範圍,而這裡實際的殺傷力已被拆除,因為目前適用的預扣稅率是0%。
- 可歸屬於由內閣決議所界定的阿聯酋關聯的收入——這是一條獨立支柱,由內閣以決議填充。實務上,這條支柱曾被用來觸及賺取阿聯酋不動產收入的外國公司;在依賴任何解讀之前,請先核實現行決議的確切範圍,因為內閣文書會被修訂及重新編號。
還有第四條路,其實根本不算「非居民」路:這家新加坡公司可以按第11(3)(b)條變成阿聯酋居民人士——只要它在阿聯酋受到實際管理及控制。這一條值得自成一節,因為真正的意外都在這裡發生。
究竟甚麼才會令外國公司在阿聯酋產生稅務責任?
阿聯酋境內某些落地的事實——一個地方、一批人、或一項財產。單靠紙上流轉(向阿聯酋客戶發出的發票、來自阿聯酋銀行的付款、按標準商業條款交付到阿聯酋港口的貨物)本身並不會產生責任。
把觸發點想成一道梯子會有幫助,由最弱的連結排到最強:
- 客戶在阿聯酋,此外甚麼都沒有。 沒有企業稅。這是普通的跨境貿易,任何擁有運作正常協定網絡的司法管轄區,都不會單憑外國賣家有本地買家就向它徵稅。
- 源自阿聯酋的收入,沒有常設機構。 技術上落在第13條範圍內,但適用預扣稅率是0%,因此在現行規則下,單憑這條支柱不會產生現金稅,也不會產生阿聯酋申報義務。
- 在阿聯酋有固定營業地,或有一名附屬代理人。 這時貴公司很可能已有常設機構,而可歸屬於它的利潤,須按37.5萬迪拉姆以內0%、以上9%繳阿聯酋企業稅。
- 在阿聯酋行使實際管理及控制。 這家公司大概已是阿聯酋居民人士——全球收入落入範圍,並附帶登記及申報義務。
留意梯子上沒有的東西:貴公司阿聯酋營業額的規模。一家從新加坡每年向阿聯酋客戶發出2,000萬迪拉姆賬單、在阿聯酋沒有任何據點的新加坡貿易商,在梯子上的位置,其實比德拉(Deira)一間兩人掛名辦公室還要低。關聯講的是事實,不是流水。
新加坡公司何時會在阿聯酋構成常設機構?
聯邦法令47/2022第14條給出阿聯酋本地的常設機構定義,任何讀過OECD範本的人都會覺得眼熟:常設機構可透過阿聯酋境內一個全部或部分經營業務的固定營業地而產生,或透過一名在阿聯酋境內慣常行使權力、代表公司經營業務的人而產生——即附屬代理人這一支柱。
對新加坡公司而言,實務上的檢查點是:
- 一個固定地點——一間辦公室、一個由貴公司營運的倉庫、一間工場、一家分行。如果貨物存放在一個由貴公司控制的阿聯酋倉庫,而貴公司的人員在那裡工作,那就落入固定營業地的範疇。
- 一名附屬代理人——一名在阿聯酋境內慣常為貴公司訂立合約,或把合約談到只差簽名這一步的人。迪拜一名替貴公司成交阿聯酋生意的「顧問」,就是典型例子。職銜無關重要,慣常行使的權力才是關鍵。
- 本身不會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屬準備性或輔助性質的活動、在自身業務常規中行事的獨立代理人,以及(在投資經理豁免下)一名合資格的阿聯酋投資經理。貯存或陳列貴公司自己的貨物,可以落在準備性/輔助性這一邊,但當那個地點變成一個銷售據點的一刻,這個標籤就不再貼得上。
兩點老實話。第一,「準備性或輔助性」是判斷題,阿聯酋境內的活動愈像業務核心、而非對業務的支援,這項豁免就愈弱。第二,阿聯酋與新加坡稅務協定有其自己的常設機構條文,在協定適用之處,可以收窄本地定義——下文再談——但貴公司要先按本地法律規劃,把協定寬免當作防守盾牌,而不是設計藍圖。
如果常設機構存在,阿聯酋只會就可歸屬於它的利潤徵稅——歸屬須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這就把轉讓定價規則(聯邦法令47/2022第34至36條)也拖了進來。常設機構同時意味著須辦理阿聯酋企業稅登記,並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提交報稅表,這與每一名阿聯酋應稅人士面對的期限相同。
新加坡公司會不會在無意間成為阿聯酋稅務居民?
會,而且這是實務上最要緊的陷阱。聯邦法令47/2022第11(3)(b)條,把一家在阿聯酋境外註冊的法人,只要它在阿聯酋受到實際管理及控制,即視為阿聯酋居民人士——這就是實際管理地點(POEM)測試。居民人士就其全球收入課稅,而不只是阿聯酋利潤。
這項測試看的是整體業務的關鍵管理及商業決策,經常且主要在哪裡作出。如果真正的決定是在朱美拉(Jumeirah)一棟別墅裡透過WhatsApp敲定,那麼在新加坡簽署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並不能了斷此事。
走進這個陷阱的事實格局,幾乎每次都一樣。一家新加坡公司的創辦人兼董事搬到迪拜——黃金簽證、家庭,那些常見的理由。新加坡實體繼續經營。創辦人繼續做創辦人在做的事:拍板交易、定價、決定聘用與解僱。紙面上甚麼都沒變,實質上一切都變了。如果戰略決策如今經常在阿聯酋作出,這家新加坡公司就有一個嚴重的實際管理地問題,隨之而來的是潛在的阿聯酋登記、申報與全球收入風險——這還疊加在新加坡繼續主張的一切之上,因為新加坡自己的公司居民測試,同樣取決於在哪裡行使控制與管理。雙重居民問題於是落到協定的決勝條款,而那是一場貴公司寧願永遠不要開啟的爭議,因為要在其中勝出,靠的是當時的同期證據——那份證據,貴公司要麼當年就保留了,要麼就是沒有。
補救之道是結構性的,不是表面功夫。要麼把真正的決策權留在新加坡——一個真實的董事會,真的在作決定,並有紀錄可證——要麼接受重心已經轉移,然後刻意重組:通常是為往後的業務設一個阿聯酋實體,而新加坡公司則保留來做它確實仍在做的事。行不通的做法,是把實質留在迪拜,卻仍當作它還在新加坡那樣去申報。
沒有常設機構時,源自阿聯酋的收入會怎樣處理?
在現行規則下,處理得很少。源自本國的收入——聯邦法令47/2022第13條涵蓋來自阿聯酋居民、來自外國人士的阿聯酋常設機構、或來自在阿聯酋進行的活動或坐落於阿聯酋的資本的收入——即使沒有常設機構,對非居民而言也落在企業稅網之內。但徵收的機制是預扣,而適用於股息、利息與特許權費等支付給非居民的類別的預扣稅率,是0%。
因此,一家新加坡公司若賺取——譬如——來自沒有阿聯酋常設機構的阿聯酋付款人的特許權費或服務費,今天面對的是0%稅率。沒有現金稅,單憑0%預扣收入本身也不會產生登記義務。兩項限定條件讓這個說法保持誠實:
- 稅率是政策,不是物理定律。 0%預扣稅率是現行文書所提供的;它不是一項憲法保證。任何一旦稅率離開零就在經濟上崩潰的結構,都值得再看一眼。
- 關聯支柱是獨立的。 透過內閣界定的關聯規則所觸及的收入——阿聯酋房地產收入是已知的目標——並不搭乘0%預扣機制,而可以產生它自己的登記及申報義務。一家持有迪拜物業的新加坡公司,應當就此徵詢具體意見,而不是從本節取得安慰。
單純向阿聯酋客戶銷售,會觸發阿聯酋企業稅嗎?
不會——而且值得把原因說得精準,因為這正是大多數新加坡貿易商真正身處的情境。由新加坡付運(或經新加坡轉運,或走第三港貿易、兩國都不觸及)給阿聯酋買家的貨物,由一家在阿聯酋沒有據點的新加坡公司按商業條款售出,產生的是新加坡應稅的貿易利潤,而非阿聯酋應稅利潤。交易中阿聯酋買家那一邊,是阿聯酋買家自己的問題。
以下是一名審視此事的貿易商,應當拿來對自身事實逐項施壓的情境表:
| 情境 | 是否有阿聯酋企業稅? | 原因 |
|---|---|---|
| 新加坡公司付運貨物給阿聯酋客戶;在阿聯酋沒有據點 | 否 | 沒有常設機構、沒有實際管理地;屬普通跨境貿易 |
| 新加坡公司賺取來自阿聯酋付款人的特許權費/利息;沒有常設機構 | 落入範圍但0% | 源自本國的收入;預扣稅率目前為0% |
| 新加坡公司在其自行營運的阿聯酋倉庫存貨,由本地員工履行訂單 | 很可能是 | 第14條下的固定營業地常設機構風險;可歸屬利潤按0%/9%課稅 |
| 新加坡公司位於迪拜的「顧問」慣常成交其阿聯酋生意 | 很可能是 | 第14條下的附屬代理人常設機構 |
| 新加坡公司的控權董事住在迪拜並在當地營運業務 | 居民身分風險 | 第11(3)(b)條下的實際管理地;全球收入或落入範圍 |
| 新加坡公司為海灣業務設立一家阿聯酋自由區子公司 | 子公司在阿聯酋課稅 | 刻意的結構:0%/9%,或在嚴格條件成立處以QFZP享0% |
| 新加坡公司賺取來自阿聯酋房地產的收入 | 請徵詢具體意見 | 內閣界定的關聯支柱;須另作登記分析 |
由上讀到下,這張表把整篇文章重述了一遍。頭兩行是大多數新加坡東主真正身處的位置。中間幾行——倉庫、顧問、搬遷的董事——是人們跨過界線卻未察覺自己已經跨過的地方。最底那行自由區,是唯一一處把跨過界線變成一項選擇、而非一場意外的地方。
增值稅在甚麼地方會令新加坡公司措手不及?
增值稅是潛伏的問題,因為它的關聯邏輯與企業稅不同,而且更不留情。根據2017年第8號聯邦法令(經修訂),阿聯酋增值稅附著於供應地在阿聯酋的供應——而對於一家作出阿聯酋應稅供應、又沒有其他人有義務就該稅作出交代的非居民企業,登記門檻是零。零。阿聯酋居民企業在應稅供應達37.5萬迪拉姆時登記;一名處於錯誤事實格局的非居民,可以由第一個迪拉姆起就欠下登記義務。
對一名新加坡貿易商而言,界線落在哪裡:
- 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公海銷售或第三港貿易——完全在阿聯酋增值稅範圍之外。無需登記、無需申報、甚麼都不用。
- 由阿聯酋客戶擔任進口記錄人的標準進口,通常把增值稅的交代留在阿聯酋那一邊。這是常見而安心的情況。
- 供應時貨物坐落於阿聯酋——貴公司在境內持有並在本地售出的存貨,或由貴公司而非客戶擔任進口人的供應——把供應地放在阿聯酋,而如果沒有阿聯酋已登記一方就該稅作出交代,那個零門檻就會直指貴公司。《執行條例》第51條的指定區規則,為實體處於區內的貨物再添一層。
新加坡東主往往低估這一點,因為家鄉的商品及服務稅(GST)井然有序:據IRAS,自2024年1月1日起為9%,登記門檻為100萬新加坡元,讓小規模營運有喘息空間。阿聯酋不給非居民這種空間。完整機制——包括甚麼時候財政上的現實考量會提示貴公司應該重組流程而非登記——在我們專門討論新加坡公司的非居民阿聯酋增值稅登記一文中。
阿聯酋與新加坡的稅務協定會改變分析嗎?
它令分析更精細,多於改變它。阿聯酋與新加坡自1990年代起已有一份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該協定於1995年12月1日訂立(1996年8月30日生效),其後由一份2014年10月31日簽署的議定書修訂,把利息預扣稅率降至0%並更新了資料交換條文。這是我們能從協定文本核實的改動;在先核對綜合文本之前,我們不會就議定書對常設機構條文的影響作出任何更具體的陳述。而綜合文本之所以才是權威版本——而非把1995年協定加2014年議定書分開來讀——還有一個原因:這份協定亦已被OECD多邊工具(MLI)修改,就本協定而言於2019年9月2日生效,重塑了常設機構與協定濫用立場的部分內容。協定議定書與MLI疊加,正正是網上最容易被總結得不準確的那類文書,因此在依賴之前,我們把逐條的確切立場當作要對照現行綜合文本核實的東西。
協定實際上為新加坡公司做的事:
- 常設機構定義。 在協定適用之處,其常設機構條文(經MLI修改)就某些活動可以設下比本地法律更高的門檻。如果本地法律說有常設機構、而協定說沒有,協定立場可以保護貴公司,但貴公司必須主張它、並以證據支持它。
- 決勝雙重居民身分。 如果實際管理地分析令公司在兩地皆屬居民,協定的決勝條款會裁定哪一國取得全球徵稅權。貴公司不會想當那個測試案例。
- 預扣。 在這個方向上今天大致上只是學術問題:阿聯酋本地預扣稅率是0%,而新加坡對其居民公司所派股息不徵預扣稅,因此協定可供削減的空間不多。
直白的總結:協定是一面貴公司慶幸它存在的盾牌,而不是一把用來謀劃的劍。只「因為有協定」才成立的結構是脆弱的;在兩地本地法律下都成立、而以協定作後盾的結構,才是穩健的。我們的協定完整逐條解讀一條一條地走過。
如果新加坡公司真的在阿聯酋須繳稅,稅單會是甚麼樣子?
比大多數東主所懼怕的要小,而這本身就是一個戰略要點。聯邦法令47/2022下的阿聯酋企業稅,稅率為應稅收入37.5萬迪拉姆以內0%、以上9%——對比新加坡17%的名義稅率。登記與報稅表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完成。
如果貴公司跨過界線,一些附帶機制:
- 歸屬與轉讓定價。 常設機構利潤按獨立交易原則計算;新加坡總部與阿聯酋常設機構或子公司之間的相聯者交易,落在第34至36條之下。這裡有兩個文件觸發點要緊。相聯者交易總額超過4,000萬迪拉姆時,須提交轉讓定價披露表(此門檻由FTA的企業稅報稅表要求所設,而非由MD 97/2023所設)。另外,根據2023年第97號部長決議,當納稅人的收入超過2億迪拉姆、或集團的綜合收入超過31.5億迪拉姆時,主體檔案與本地檔案即成為強制。跨過任何一條線,文件就由審慎之舉變成強制之責。我們在新加坡與阿聯酋之間的轉讓定價一文中講解其機制。
- 支柱二。 兩地都已為大型集團立法制訂15%補足稅制度——阿聯酋透過2024年第142號內閣決議(DMTT),新加坡則就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但兩者都只在集團綜合收入於前四個年度中的兩個達到7.5億歐元時才咬下去。在那條線以下,0%/9%與17%的比較仍然成立。
- 自由區的上行空間。 一個刻意設立、符合合資格自由區人士條件的阿聯酋自由區實體——在區內有真實實質、從事合資格活動、備有經審計財務報表(根據2025年第84號部長決議,對每一名QFZP皆屬強制)、以及非合資格收入的微額限制——可以就合資格收入享有0%稅率。對貿易商而言,指定區的分銷規則是有趣的角落,而那些條件嚴格到足以當作一張要精準達成的核對清單,而非一個大方向。支柱對比文章講解這個結構甚麼時候真正合適。
不過,要老實把算術做完。對較小的公司而言,新加坡的實際稅率比17%來得溫和——IRAS的部分免稅,讓首1萬新加坡元應課稅收入的75%、以及其後19萬新加坡元的50%獲得豁免,而2026課稅年度適用企業所得稅回扣,定為50%,回扣與現金補助合計上限為4萬新加坡元(此為2026年4月加強後的數字,在依賴之前值得再向IRAS核對,因為回扣參數逐年變動)。一家小型新加坡公司的實際稅率可以遠低於名義稅率。在規模上,阿聯酋仍傾向在原始稅率比較上勝出——9%對17%並不接近——但對一家利潤30萬新加坡元的企業而言,這道差距比頭條標題所暗示的要窄。我們在新加坡的17%對比阿聯酋稅一文中把數字認真算過。
甚麼時候設立阿聯酋實體比維持非居民身分更好?
當實質無論如何都要來到阿聯酋的時候。整篇文章裡最糟糕的位置,是中間那個:阿聯酋活動多到足以製造關聯風險,結構卻不足以換來任何好處。如果以下任何一項成立,刻意設立的阿聯酋實體通常勝過意外構成的阿聯酋關聯:
- 人在搬動。 創辦人或關鍵決策者正搬往迪拜。在迪拜客廳裡打一場實際管理地分析的仗,是一份必輸的辯狀;把往後的業務放進一個本來就應當由阿聯酋管理的阿聯酋實體,等於把稅務責任變成計劃本身。
- 存貨在落地。 貴公司需要阿聯酋倉儲、更快的海灣履約、或區域分銷。一個自由區實體——若貿易格局符合合資格活動規則,則為指定區——持有存貨、賺取利潤、按0%/9%(或在QFZP條件成立處按0%)繳稅,而不是替新加坡公司製造一個無文件支持的常設機構。
- 交易在本地成交。 如果地面上有人實際在訂立合約,貴公司已經有附屬代理人風險。把那個人聘進一家阿聯酋子公司、配上一份妥當的公司間協議,就以獨立交易水平為這個安排定價,並終結那份含糊。
- 銀行或交易對手觀感要緊。 海灣的交易對手與銀行,更樂意與一家本地實體打交道;子公司結構文章講解那些讓新加坡在它真正創造價值之處繼續留在畫面內的母子公司格局。
也要同樣直白地說反面:如果貴公司與阿聯酋的連結只有客戶、此外別無其他,那就不要為了稅務理由在阿聯酋註冊。貴公司會為此背上一個實體、一次審計、一份持續的申報日程,以及真實的實質義務——全部只為了逃避一項貴公司本來就沒在繳的稅。事實乾淨的非居民,是一個完全站得住腳的結構。阿聯酋對比新加坡的完整比較是貴公司用來測試自己站在那條線哪一邊的地方。
在這裡談稅務規劃,應該怎樣誠實地看待?
世上沒有「合法逃稅」這回事,任何用這句話向貴公司兜售結構的人,賣的是一項責任。這件事合法的版本並不華麗:把真實的活動放進一個會按貴公司想要的方式徵稅的司法管轄區,給那裡的實體真實的實質,以獨立交易水平為公司間交易定價,然後各自申報所要求的東西。那叫結構安排,新加坡與阿聯酋都公開地容許它。
不合法的版本,是隱藏迪拜的決策而按新加坡受管理去申報、把一名代理人在紙上包裝成「獨立」卻指揮他的一舉一動、或錯定總部收費以把利潤擱在它並非賺取之處。那叫逃稅,而兩邊的執法趨勢——新加坡的控制與管理審查、阿聯酋的實際管理地測試與轉讓定價制度——走的是同一方向。當一個立場所依靠的是指引而非有約束力的法律(例如FTA的自由區指南,那是指引,不是法例),我們會如實說明,並為餘下的風險評定大小,而不是把它約等於零。
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應該核實甚麼?
上文每一項承重的主張,連同管轄它的文書。規則會被修訂及重新編號;請查核現行綜合文本,而不是一篇網誌——包括這一篇。
| 主張 | 它管轄甚麼 | 依據 |
|---|---|---|
| 非居民只就常設機構收入、源自本國的收入、或內閣界定的關聯課稅 | 阿聯酋企業稅對外國公司的範圍 | 聯邦法令47/2022第11至13條 |
| 常設機構定義:固定地點、附屬代理人;準備性/輔助性及獨立代理人的排除 | 阿聯酋常設機構何時產生 | 聯邦法令47/2022第14條 |
| 在阿聯酋受實際管理及控制的外國公司屬阿聯酋居民 | 實際管理地居民陷阱 | 聯邦法令47/2022第11(3)(b)條 |
| 利潤37.5萬迪拉姆以內0%、以上9%;於財政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登記及申報 | 阿聯酋企業稅稅率與合規 | 聯邦法令47/2022 |
| 支付給非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許權費預扣稅率0% | 沒有常設機構的源自阿聯酋收入 | 聯邦法令47/2022預扣條文 |
| 獨立交易標準;相聯者;關連人士 | 歸屬與公司間定價 | 聯邦法令47/2022第34至36條;MD 97/2023(主體/本地檔案);按FTA企業稅報稅表要求的4,000萬迪拉姆披露表門檻 |
| 非居民增值稅登記零門檻;居民37.5萬迪拉姆;從不進入阿聯酋的貨物在範圍之外 | 增值稅陷阱 | 聯邦法令8/2017(經修訂)連同《執行條例》 |
|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17%;首20萬新加坡元部分免稅;2026課稅年度回扣50%上限4萬新加坡元(回扣加現金補助) | 比較中新加坡的一邊 | IRAS,企業所得稅稅率/回扣 |
| 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自2024年1月1日起9% | 新加坡間接稅 | IRAS,消費稅稅率變動 |
| 阿聯酋與新加坡避免雙重徵稅協定1995年訂立、2014年議定書、自2019年9月2日起經MLI修改 | 協定寬免與決勝 | IRAS協定清單;請核實現行綜合文本 |
| 15%補足稅只適用於前四個年度中兩個達7.5億歐元的集團,自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 | 兩地的支柱二 | 阿聯酋CD 142/2024;新加坡支柱二立法 |
對協定那一行要格外小心——網上總結的逐條立場經常過時,而MLI疊加意味著單讀1995年協定與2014年議定書,已不再給出全貌。
下一步該往哪裡走
如果貴公司是一家有阿聯酋客戶的新加坡公司,問題鮮少是「我今天有沒有被徵稅」——通常沒有——而幾乎總是「我接下來三步之中哪一步會製造關聯,我應不應該搶先處理」。那是一場以事實為先的對話,圍繞著誰在決定甚麼、在哪裡決定、以及貨物實際坐落在哪裡。
我們的商業設立顧問工作,涵蓋的正是這道接縫——繪製貴公司當前的關聯位置,把實際管理地與常設機構風險,對照貴公司的人員實際在做甚麼去施壓測試,並在阿聯酋實體有其道理之處,把實質、轉讓定價與增值稅立場從第一天起就建進去、刻意地把它結構化,而非事後補裝。我們是顧問,不是稅務代理人或FTA代表,而當正確答案是甚麼都不改時,我們會直白地告訴貴公司。
透過WhatsApp與我們聯絡:+971 54 794 9327,或經網站預約一次顧問諮詢。帶上組織圖與付運條款——大部分答案,往往早已坐在這兩份文件裡。
Published · Updated



